江西警察学院

江西警察学院驻校教官管理办法

新闻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0-07-14 11:20:17 浏览次数:

赣警院字 〔201788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政治部 《 关于加强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建设的指导
意见》 ( 公政治 【
2011 137 号) , 为规范驻校教官管理, 根据学院实际情
况, 特制定本办法。
一、 驻校教官的聘任对象
、 由公安厅政治部统一聘任到校工作的 “ 双千” 教官。
、 学院根据教学工作需要, 从公安实战部门选聘的优秀业务骨干。
二、 驻校教官的聘任条件
、 具有丰富公安工作经验和较强实战能力的优秀业务骨干;
、 热爱、 熟悉公安教育事业, 有团队合作精神;
、 身体健康, 有良好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能胜任教学工作。
三、 驻校教官的聘任程序和聘期
、 “ 双千” 教官按公安厅有关规定办理。
、 学院每学年聘请一次。 在每年 月份, 教学系部根据教学实战化工
作需要, 提出拟聘任的人选, 并征其所在公安机关同意后, 填报 《 江西警
察学院驻校教官申报审核登记表》, 报教务处、 人事处审核。
、 经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 教务处为驻校教官办理聘任手续, 每届聘
期为一学年。
四、 驻校教官的工作职责
、 承担教学系部安排的课堂教学和实验实训教学。

、 与学院教师共同组成 “ 双师” 型教学团队。
、 参与实训辅导教材及教学资料等的编写、 实训场地的建设。
、 指导学生撰写学年论文或毕业论文。
五、 驻校教官的管理和考核
、 系部负责驻校教官的日常管理, 并建立驻校教官工作档案。
、 学院同意聘任后, 在教官上岗前, 由系部确定专人负责驻校教官教
学工作相关教学环节的指导, 提高驻校教官的教学能力。 上课前系部必须
安排试讲。
、 组织人事处负责协调驻校教官在校期间生活服务保障工作。
、 驻校教官必须执行学院有关规定, 接受教学督导、 教学测评和系部
考核。
、 驻校教官任期期满, 由组织人事处、 教务处、 系部组织考核组进行
考核, 对其工作表现、 能力、 业绩作出评价, 填写 《 江西警察学院驻校教
官考核表》 , 并确定考核等级。 “ 双千” 教官考核结果上报省公安厅政治部,
由学院聘请的驻校教官考核结果通报所在单位。
六、 驻校教官的待遇
、 学院提供在校所需的工作条件、 生活条件等保障;
、 可以参加与教学有关的国内学术交流、 专业培训、 调查考察等活
动;
、 享受驻校教官津贴。 驻校教官完成基本工作量 256 年, 课酬津
25600 年; 超出基本工作量的课时数按学院超课时标准计酬; 不足基
本工作量的按实际课时数计酬。 驻校教官津贴由授课系部统一申报, 经教
务处审核报分管教学院副院长批准, 从教学活动经费开支, 由财务和资产

管理处发放。
七、 本办法自学院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 《江西警察学院驻校教官管理
办法》 (
2015 年修订) 同时停止执行。
八、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
、 江西警察学院驻校教官申报审核登记表
、 江西警察学院驻校教官考核表
2017 日印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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