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警察学院

江西警察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新闻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0-08-19 17:12:36 浏览次数:

赣警院字 〔201787
根据学院教学工作需要, 为加强和规范对客座教授、 教官等外聘教师
管理, 特制定本办法。
一、 聘任原则
坚持任人唯贤、 择优选聘、 教学必需和本人自愿的原则。
二、 聘任基本条件
、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热心公安教育事业, 身体健康。
、 有较丰富的公安工作实践经验或技术专长, 了解公安工作的前沿信
息, 且能胜任教学工作。 以及其他在国内外相关领域知名的专家、 学者、
企业家等。
三、 聘任条件
( 一) 客座教授
、 客座教授: 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 或者是省级以
上的学科带头人、 教学名师等以上高层次人才。
、 客座副教授: 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学位, 或者某一领
域的研究成果在全省有一定的影响。
( 二) 教官
、 高级教官: 公安政法机关优秀处、 局级以上领导, 以及公安部英
模、 省公安厅评选的破案专家、 公安政法机关推出的业务能手等。
、 教官: 公安政法机关优秀科、 股级干部, 以及公安政法基层业务能

手。
( 三) 其他外聘教师
学院及有关教学部门聘请临时来我校为师生举办讲座的人员, 或其他
符合高校任教资格来校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
四、 聘任期限
、 客座教授或教官实行聘任制, 三年为一任期, 任期届满自然解聘。
、 校外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人员按学期聘请。
五、 聘任程序
、 教学系部在每学期结束前二周内提出下学期外聘教师计划, 填写
《江西警察学院外聘教师申报审核登记表》 并附学历学位、 职称等证书复
印件 ( 含电子稿) 报教务处师资科。
、 师资科审查拟聘任人员的资格条件, 并提出具体建议, 按程序报院
领导审批。
、 特殊情况在非规定时间聘任的需经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 报师资
科备案。
六、 管理与考核
、 教学部门于学期末将下学期的外聘教师讲座或授课计划 ( 电子稿和
系部签章的纸质稿) 报送教务处备案。
、 聘请系部在外聘教师来校讲座后一周内, 需将授课安排、 讲义及教
学活动信息等相关材料报师资科备案。
、 系部对外聘教师来校担任课程教学的人员, 对其进行教学管理并建
立完整的教学业务档案, 报教务处备案。
、 外聘客座教授进行学术讲座的, 须按规定报宣传处审批。

、 外聘教师学术讲座, 按半天计酬。 院士、 国家级知名学者 ( 专家)
及省部级以上领导
3000 元; 省内知名学者 ( 专家) 及厅级领导、 外请正高
级职称专业人员
2000 元; 处级领导干部、 外请副高级职称专业人员 1000
元; 其他人员 800 元。 有关经费在学院教学经费中开支。
、 外聘教师来院担任课程教学的, 其课时列入系部教学工作量, 按超
课时计酬;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高课时酬金的, 由系部书面报告教务处审核,
分管副院长批准, 超出基本课时计酬标准部分在教学活动经费中开支。
七、 本办法自学院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 《客座教授及教官聘任管理办
法》 ( 赣警教字 [
2013号) 同时停止执行。
八、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7 日印 发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