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警察学院

江西警察学院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 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新闻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0-08-26 17:13:48 浏览次数:

赣警院字 〔20141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 《财政部关于印发 〈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 财教
! 201021 号) 和江西省财政厅、 教育厅相
关规定, 结合学校发展和实际情况, 加强对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
项资金 ( 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 的科学化、 精细化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包括: 特色重点学科建设、 省级重点学科
建设、 教学实验平台建设、 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 公共服务
体系建设、 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类别组成。 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坚持
促进优势、 突出重点、 建立特色的原则, 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 提高人才
培养和科学研究水平, 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提高教师队伍整体
素质。
第三条 学院按照项目管理要求, 建立项目申报、 立项、 建设、 验收、
评估机制。 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加强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 “ 江西警察学院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
金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 以下简称 “ 领导小组”) ,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院
领导担任, 组成人员包括教务处、 教育技术和教学保障处、 财务和资产管
理处、 后勤管理处、 基建办的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
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体研究, 提出方案报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挂靠教务处。 负责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规
划申报、 组织协调、 跟踪推进、 绩效评价等。 办公室每月通报一次有关项
目进展情况。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和统一审核。
专项资金项目的经费管理由财务和资产管理处负责。 专项资金项目涉
及政府采购的由财务和资产管理处审批; 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的由基建处审
批; 涉及教学基础条件改善的由后勤管理处审批。 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批程
序, 由项目负责人按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并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备案。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负责人管理制。 项目负责人有对项目论证、
申报、 推进、 结项验收等工作进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项目小组原则上

人, 可有校外专家参加。 一个人同年度负责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
项。
专项资金项目批复后,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实施前向财务部门提交项
目整体预算。 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 保障项目按期

按质完成。 项目负责人需按年度向领导小组提交项目进展报告, 报告内容
应包括项目建设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等。
专项资金因项目负责人的个人原因而不能正常运行和完成的, 领导小
组将视情向学院主要领导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建议, 以保证项目按期按
质完成, 或按程序报请学院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由教保处按校园 OA 系统内搭建的流程管理平
台实行流程管理, 以利项目推进过程中, 实际记载流程、 内容、 方向和时
间节点等, 提高项目建设效率。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规划立项。 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的规划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
办公室按上级有关通知要求, 结合学校近期及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
提出专项资金项目
年规划和年度规划的建议, 报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
审议决定。
第九条 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由各项目申报人负责。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应开展相关调研工作, 并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项目
论证并形成可行性报告。 在此基础上确定立项项目、 编写立项文本及项目
建设方案, 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和学校评审工作安排, 组织
校内外专家开展项目评审、 现场考察等工作。 申报人负责材料准备、 人员
场地落实, 按要求配合专家做好评审工作。

第十条 招标采购。 专项资金项目建设涉及货物、 服务采购的由财务
和资产管理处负责、 涉及工程采购的由基建办负责, 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建设方案以及资金预算安排情况, 提出招标采购申
请, 由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在此过程中, 项目负责人应主
动协助。 涉及设备、 货物等物资采购的, 按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建设实施。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审批后应进行总体建设方案
的规划, 按审批的建设年度及经费额度分阶段进行实施。 各项目总体建设
方案应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审核, 在规定时间内经分管院领导同
意后及时组织实施。
专项资金项目提出相应基建、 维修等配套条件的, 由项目负责人根据
建设方案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 相关职能部门
签署意见后, 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 以专项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属于学院资产,
应统一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 由财务和资产管理处负责执行。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 学校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由财务和资产管理处进
行归口管理。 经费使用需严格按照财务部门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 项目
负责人应当根据所资助的项目建设内容, 按照学院经费管理制度合理使用
经费。
学院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坚持专款专用, 专项
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确保项目年度预算按期完成,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
建设、 津贴补贴、 对外投资、 偿还债务、 捐赠赞助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
支出。 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的开支, 由财政部门审核, 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考核评估。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 财政部会组织专家或委托

相关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
财政厅也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项目负责人等应做好接受检查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 项目负责人应主动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验收申
请, 并按程序进行验收。 验收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西警察学院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
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 12 29 日印 发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