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警察学院

江西警察学院实验实训室工作管理办法

新闻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0-09-03 14:56:17 浏览次数:

赣 警 院 字 〔 2017〕 83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实 训 室 是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和 科 学 研 究 的 重 要 基 地 ,

是 办 好 学 校 的 基 本 条 件 之 一 。 实 验 实 训 室 工 作 是 反 映 学 校 教 学 、 科 研 及 管

理 水 平 的 一 项 重 要 标 志 。 为 贯 彻 落 实 《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工 作 规 程 》 ( 原 国

家 教 委 [ 1992] 20 号 令 ) , 加 强 实 验 实 训 室 建 设 和 管 理 , 进 一 步 提 高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的 质 量 和 科 学 研 究 的 水 平 , 提 高 办 学 效 益 , 现 结 合 我 院 实 验 实 训

室 工 作 具 体 特 点 ,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

第 二 条   实 验 实 训 室 工 作 要 从 学 科 、 专 业 建 设 和 人 才 培 养 需 要 出 发 ,

统 筹 规 划 , 建 立 有 利 于 培 养 学 生 实 践 能 力 和 创 新 能 力 的 实 验 教 学 体 系 , 建

设 满 足 现 代 实 验 教 学 需 要 的 高 素 质 实 验 教 学 队 伍 , 建 设 仪 器 设 备 先 进 、 资

源 共 享 、 开 放 服 务 的 实 验 教 学 环 境 , 建 立 现 代 化 的 高 效 运 行 机 制 , 做 到 建

筑 设 施 、 仪 器 设 备 、 实 验 教 师 、 技 术 人 员 与 科 学 管 理 协 调 发 展 , 提 高 实 验

实 训 工 作 整 体 效 益 。

第 三 条  实 验 室 ( 包 括 各 种 操 作 、 训 练 室 ) 是 隶 属 学 院 直 接 管 理 或 委

托 系 ( 部 ) 管 理 , 从 事 实 验 教 学 、 科 学 研 究 、 鉴 定 办 案 、 技 术 开 发 的 教 学

和 科 研 辅 助 单 位 , 承 担 实 验 教 学 和 辅 助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 鉴

定 办 案 和 技 术 开 发 工 作 , 为 人 才 培 养 和 公 安 工 作 服 务 。

第 四 条  学 院 实 验 室 实 行 以 学 院 管 理 为 主 的 一 级 管 理 体 制 。 经 申 请 审

 , 对 某 些 专 业 实 验 室 也 可 委 托 规 模 较 大 、 师 资 、 技 术 力 量 及 管 理 能 力 较

强 的 系 ( 部 ) 进 行 管 理 。

第 二 章  基 本 任 务

第 五 条  根 据 学 院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和 实 验 教 学 计 划 承 担 实 验 教 学 或 实 验

教 学 辅 助 任 务 。 完 善 实 验 指 导 书 、 实 验 教 材 等 教 学 资 料 , 指 导 实 验 教 师 实

施 实 验 教 学 , 中 、 高 职 务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指 导 学 生 实 验 。

第 六 条  推 进 实 验 教 学 改 革 , 提 高 实 验 教 学 质 量 。 积 极 吸 收 科 学 技 术

和 教 学 改 革 的 新 成 果 , 改 进 传 统 的 实 验 教 学 内 容 和 技 术 方 法 , 加 强 综 合 性 、

设 计 性 、 创 新 性 实 验 项 目 , 建 立 适 应 学 生 能 力 培 养 、 鼓 励 创 新 的 多 元 教 学

模 式 ; 根 据 条 件 向 学 生 开 放 实 验 室 , 推 动 学 生 自 主 、 合 作 和 研 究 性 学 习 。

第 七 条  根 据 承 担 或 预 约 的 科 研 任 务 , 积 极 开 展 科 学 实 验 工 作 。 努 力

提 高 实 验 技 术 , 完 善 技 术 条 件 和 工 作 环 境 , 以 保 证 高 效 率 、 高 水 平 地 完 成

科 学 实 验 及 科 技 服 务 任 务 。

第 八 条  在 保 证 完 成 教 学 或 科 研 服 务 任 务 的 前 提 下 , 积 极 开 展 社 会 服

务 和 技 术 开 发 , 开 展 学 术 、 技 术 交 流 活 动 , 提 高 仪 器 设 备 的 利 用 率 , 使 实

验 室 更 好 地 形 成 良 性 循 环 , 增 强 实 验 实 训 室 的 活 力 。

第 九 条  以 先 进 的 仪 器 设 备 配 置 思 路 和 安 全 的 环 境 配 置 条 件 为 目 标 ,

完 成 实 验 室 建 设 任 务 和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 维 修 、 计 量 及 标 定 工 作 , 使 仪 器

设 备 经 常 处 于 完 好 状 态 。 开 展 实 验 装 置 的 研 究 和 自 制 工 作 。

第 十 条  加 强 对 实 验 室 人 员 的 培 训 和 管 理 。 要 建 立 、 完 善 实 验 室 工 作

制 度 , 使 各 项 工 作 有 章 可 循 , 使 实 验 室 工 作 逐 步 实 现 科 学 化 、 规 范 化 、 制

 化 。 要 重 视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 努 力 做 到 教 书 育 人 、 管 理 育 人 、 服 务 育 人 。

第 三 章  管 理 体 制 和 建 设

第 十 一 条   学 院 实 验 实 训 室 实 行 “ 统 一 标 准 、 集 中 管 理 、 系 部 协 管 、

分 系 使 用 、 责 任 明 确 、 设 备 共 享 、 发 挥 效 益 ” 的 实 验 室 管 理 机 制 。

第 十 二 条  在 坚 持 学 院 一 级 管 理 体 制 总 原 则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 实 行 两 种

运 行 模 式 : 一 是 按 教 学 需 要 设 置 的 实 验 中 心 , 由 教 育 技 术 和 教 学 保 障 处 集

中 统 一 管 理 负 责 制 ( A 制 ) , 做 到 “ 统 管 共 用 ” 。 A 制 管 理 模 式 的 范 围 : 主

要 适 用 于 公 共 课 程 、 通 识 课 程 、 基 础 课 程 和 一 般 性 的 专 业 课 程 实 验 室 。 二

是 由 教 育 技 术 和 教 学 保 障 处 委 托 系 ( 部 ) 管 理 的 委 托 管 理 负 责 制 ( B 制 ) ,

做 到 “ 专 管 共 用 ” 。 B 制 管 理 模 式 的 范 围 : 主 要 适 用 于 特 殊 专 业 课 程 和 研 究

型 的 实 验 室 。

第 十 三 条  学 院 实 验 室 的 设 置 ,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

( 一 ) 有 稳 定 的 学 科 发 展 方 向 和 满 负 荷 的 实 验 教 学 或 科 研 、 技 术 开 发

等 任 务 。

( 二 ) 有 符 合 实 验 技 术 工 作 要 求 的 房 舍 、 设 施 及 环 境 条 件 ;

( 三 ) 有 足 够 数 量 、 配 套 的 仪 器 设 备 条 件 ;

( 四 ) 有 合 格 的 专 兼 职 实 验 教 师 和 实 验 室 管 理 人 员 ;

( 五 ) 有 科 学 的 工 作 规 范 和 完 善 的 管 理 制 度 。

第 十 四 条  实 验 室 设 置 、 调 整 与 撤 销 , 由 系 ( 部 ) 申 请 , 经 实 验 室 工

作 指 导 委 员 会 论 证 后 , 报 学 院 批 准 。

第 十 五 条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与 发 展 规 划 纳 入 学 院 及 事 业 总 体 发 展 规 划 ,

 考 虑 环 境 、 设 施 、 仪 器 设 备 、 人 员 结 构 、 经 费 投 入 等 综 合 配 套 因 素 , 按

照 立 项 、 论 证 、 实 施 、 监 督 、 竣 工 、 验 收 、 效 益 考 核 等 “ 项 目 管 理 ” 办 法

的 程 序 , 由 学 院 统 一 审 定 , 全 面 规 划 。

第 十 六 条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按 计 划 由 学 院 统 筹 规 划 , 不 设 置 功 能 重 复 的

实 验 室 。 其 中 , 房 舍 、 设 施 及 大 型 设 备 依 据 规 划 的 方 案 纳 入 学 院 基 本 建 设

计 划 ; 一 般 仪 器 设 备 和 运 行 、 维 修 费 纳 入 学 院 财 务 计 划 ; 工 作 人 员 的 配 备

与 结 构 调 整 纳 入 学 院 人 事 计 划 。

( 一 ) 每 年 三 月 各 系 ( 部 ) 根 据 实 验 室 建 设 的 原 则 与 要 求 , 围 绕 课 程

建 设 , 在 充 分 论 证 年 机 时 和 使 用 效 益 的 基 础 上 , 由 系 ( 部 ) 做 出 当 年 切 实

可 行 的 、 详 细 的 新 建 或 补 充 教 学 实 验 室 设 备 项 目 方 案 , 包 括 开 出 实 验 、 年

使 用 机 时 、 设 备 功 能 性 价 等 的 论 证 , 提 出 具 体 数 据 指 标 。 项 目 方 案 实 行 责

任 人 签 名 负 责 制 。

( 二 ) 各 系 ( 部 ) 建 设 项 目 方 案 由 教 育 技 术 和 教 学 保 障 处 汇 总 , 根 据

一 级 管 理 、 综 合 配 置 原 则 论 证 签 字 , 落 实 安 装 环 境 和 使 用 效 益 、 管 理 规 范 。

( 三 ) 学 院 成 立 由 教 育 技 术 和 教 学 保 障 处 、 教 务 处 、 财 务 和 资 产 管 理

处 及 有 关 学 科 专 业 教 师 组 成 的 实 验 室 建 设 工 作 论 证 小 组 , 每 年 四 月 对 各 系

( 部 ) 申 报 项 目 进 行 全 面 审 核 , 修 改 完 善 后 , 报 院 长 办 公 会 审 查 与 审 批 。

( 四 ) 经 院 长 办 公 会 批 准 后 的 本 年 度 建 设 方 案 由 财 务 和 资 产 管 理 处 负

责 执 行 和 落 实 采 购 任 务 。

( 五 ) 学 院 验 收 小 组 由 5 - 7 人 以 上 组 成 , 对 采 购 的 仪 器 和 设 备 依 据

《 年 度 教 学 设 备 与 实 验 仪 器 等 教 学 资 源 建 设 计 划 》 和 《 购 货 合 同 》 进 行 验

收 。 验 收 内 容 为 : 项 目 的 完 整 性 、 达 标 性 及 仪 器 设 备 的 名 称 、 型 号 、 商 标 、

规 格 、 数 量 、 附 件 、 性 能 、 精 度 及 预 算 等 是 否 符 合 《 年 度 教 学 设 备 与 实 验

 器 等 教 学 资 源 建 设 计 划 》 的 要 求 等 。 验 收 大 型 、 精 密 等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

如 本 院 专 家 不 足 , 可 以 聘 请 校 外 有 关 专 家 参 加 帮 助 验 收 。

第 十 七 条  基 础 、 专 业 实 验 教 学 实 验 室 建 设 经 费 由 学 院 投 入 。 科 学 研

究 实 验 室 建 设 经 费 , 要 采 取 多 渠 道 筹 资 的 办 法 , 从 课 题 经 费 、 社 会 捐 助 、

院 企 、 院 局 共 建 形 式 筹 资 建 设 。 凡 利 用 实 验 室 进 行 有 偿 开 放 服 务 的 , 按 学

院 有 关 规 定 , 要 将 收 入 的 一 部 分 用 于 实 验 室 建 设 。

第 十 八 条  具 备 条 件 时 , 学 院 支 持 系 ( 部 ) 积 极 向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筹 建 开 放 型 的 国 家 、 省 重 点 实 验 室 、 省 高 校 重 点 实 验 室 和 重 点 学 科 实 验 室

或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等 , 以 适 应 高 科 技 发 展 和 高 层 次 人 才 培 养 的 需 要 。

第 十 九 条  学 院 支 持 具 备 法 人 条 件 的 实 验 室 , 经 有 关 部 门 的 批 准 , 取

得 法 人 资 格 。 学 院 开 放 的 实 验 室 , 要 创 造 条 件 , 取 得 计 量 认 证 资 质 和 实 验

室 认 可 资 质 。

第 四 章  实 验 室 管 理

第 二 十 条  实 验 室 要 做 好 工 作 环 境 管 理 和 劳 动 保 护 工 作 。 要 针 对 高 温 、

低 温 、 辐 射 、 病 菌 、 噪 声 、 毒 性 、 激 光 、 粉 尘 、 超 净 等 对 人 体 有 害 的 环 境 ,

切 实 加 强 实 验 室 环 境 的 监 督 和 劳 动 保 护 工 作 。 不 合 格 的 实 验 室 , 要 停 止 使

用 , 限 期 改 造 。

第 二 十 一 条  实 验 室 要 严 格 遵 守 国 务 院 颁 发 的 《 化 学 危 险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及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 等 有 关 安 全 保 密 的 法 规 和 制

度 , 定 期 检 查 防 火 、 防 爆 、 防 盗 、 防 事 故 等 方 面 安 全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 要

经 常 对 师 生 开 展 安 全 和 保 密 教 育 , 切 实 保 障 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

 二 十 二 条  实 验 室 要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的 有 关 规 定 , 不 随

意 排 放 废 气 、 废 水 、 废 物 , 不 得 污 染 环 境 , 要 制 定 相 应 规 定 和 “ 三 废 ” 处

理 办 法 。

第 二 十 三 条  实 验 室 所 需 要 的 实 验 动 物 , 要 按 照 国 家 科 委 发 布 的 《 实

验 动 物 管 理 条 件 》 的 具 体 规 定 , 进 行 饲 育 、 管 理 、 检 疫 和 使 用 。

第 二 十 四 条   实 验 室 仪 器 设 备 和 低 值 易 耗 材 料 等 物 资 的 管 理 , 按 照

《 江 西 警 察 学 院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 、 《 江 西 警 察 学 院 货 物 和 服 务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法 》 、 《 江 西 警 察 学 院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 、 《 江 西 警 察

学 院 实 验 材 料 、 低 值 耐 用 品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 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院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列 实 验 教 学 经 费 专 项 。 实 行 宏 观 调 控 、

切 块 管 理 , 教 育 技 术 和 教 学 保 障 处 负 责 的 管 理 办 法 。 教 育 技 术 和 教 学 保 障

处 将 根 据 学 院 实 验 教 学 经 费 年 度 预 算 总 额 和 各 教 学 实 验 室 承 担 任 务 及 特 点

情 况 , 分 别 按 教 学 实 验 室 和 相 关 项 目 进 行 经 费 指 标 预 算 。

第 二 十 六 条  实 行 实 验 室 安 全 责 任 制 , 其 责 任 顺 序 为 : 该 实 验 室 实 验

员 、 实 验 室 管 理 科 科 长 ( 或 实 验 室 主 任 ) 、 教 育 技 术 和 教 学 保 障 处 分 管 副

处 长 ( 或 教 学 系 部 分 管 主 任 ) 、 教 育 技 术 和 教 学 保 障 处 处 长 ( 或 教 学 系 部

主 任 ) 。 实 验 室 安 全 方 面 的 隐 患 和 存 在 的 问 题 , 按 责 任 顺 序 及 时 反 映 解 决 。

第 二 十 七 条   实 验 室 良 好 运 行 所 需 的 水 、 电 、 通 风 、 控 温 、 房 屋 、 家

具 等 的 安 装 、 维 修 、 改 造 等 保 障 工 作 由 后 勤 管 理 处 负 责 。 实 验 教 师 、 实 验

员 向 教 育 技 术 和 教 学 保 障 处 实 验 管 理 科 提 出 , 实 验 管 理 科 不 能 解 决 的 报 教

育 技 术 和 教 学 保 障 处 处 长 批 准 , 由 后 勤 管 理 处 组 织 实 施 。 自 提 出 需 求 意 见

批 准 后 一 周 内 解 决 。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院 要 逐 步 采 用 计 算 机 等 现 代 化 管 理 手 段 , 对 实 验 实 训

 的 工 作 、 人 员 、 物 质 、 经 费 、 环 境 状 况 等 信 息 进 行 记 录 , 统 计 和 分 析 ,

及 时 为 学 院 或 上 级 部 门 提 供 实 验 实 训 室 情 况 的 准 确 数 据 。

第 二 十 九 条  实 验 实 训 室 所 有 的 仪 器 设 备 , 包 括 用 科 研 费 和 各 类 集 资

费 ( 教 师 个 人 集 资 除 外 ) 购 置 的 教 学 科 研 用 仪 器 设 备 和 兄 弟 单 位 捐 赠 的 仪

器 设 备 , 均 属 学 院 所 有 , 列 入 相 应 的 实 验 实 训 室 资 产 之 中 , 供 教 学 、 科 研

使 用 , 任 何 个 人 不 能 据 为 己 有 ; 有 关 管 理 和 使 用 人 员 退 、 离 休 或 调 转 工 作

时 要 主 动 做 好 交 接 手 续 。 对 不 按 时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和 不 退 还 仪 器 设 备 者 扣 发

一 定 数 量 的 工 资 , 直 至 交 还 为 止 。

第 三 十 条  定 期 开 展 实 验 实 训 评 估 工 作 , 进 一 步 推 动 实 验 实 训 室 的 建

设 。

第 三 十 一 条  实 验 实 训 室 要 做 好 工 作 环 境 管 理 和 劳 动 保 护 工 作 。 对 于 在

实 验 实 训 室 中 从 事 有 毒 、 有 害 等 特 殊 岗 位 工 种 的 工 作 人 员 , 按 《 高 等 学 校 从 事

有 害 健 康 工 种 人 员 营 养 保 健 等 级 和 标 准 的 暂 行 规 定 》 【 原 国 家 教 委 ( 88) 教

备 局 字 008 号 】 和 《 关 于 对 我 省 公 安 机 关 部 分 警 种 执 行 特 殊 岗 位 津 贴 的 通

知 》 【 江 西 省 人 事 厅 、 江 西 省 财 政 厅 发 赣 人 字 ( 2008) 355 号 】 精 神 , 按 组

织 人 事 处 制 定 的 实 施 细 则 , 在 严 格 考 勤 记 录 制 的 基 础 上 享 受 保 健 待 遇 。

第 五 章  人   员

第 三 十 二 条  实 验 实 训 室 工 作 人 员 包 括 实 验 实 训 室 工 作 的 教 学 研 究 人

员 、 管 理 人 员 、 实 验 实 训 技 术 人 员 和 工 人 。 各 类 人 员 要 有 明 确 的 职 责 分 工 ,

要 各 司 其 职 , 做 到 团 结 协 作 , 共 同 积 极 完 成 各 项 实 验 实 训 任 务 。 岗 位 职 责

由 教 育 技 术 和 教 学 保 障 处 会 同 组 织 人 事 处 根 据 学 院 的 工 作 目 标 , 按 照 国 家

 不 同 专 业 技 术 干 部 和 工 人 职 责 的 有 关 条 例 规 定 及 具 体 实 施 细 则 具 体 确 定 。

第 三 十 三 条  实 验 实 训 室 应 设 兼 职 保 管 , 负 责 仪 器 设 备 、 材 料 、 低 值 、

易 耗 品 的 保 管 维 护 ; 实 验 实 训 技 术 人 员 、 兼 职 保 管 员 应 相 对 稳 定 , 不 要 随

意 调 换 。 实 验 实 训 室 工 作 人 员 需 要 调 动 时 , 必 须 征 得 主 管 部 门 的 同 意 。

第 三 十 四 条  实 验 实 训 室 各 类 人 员 的 职 务 聘 任 、 级 别 晋 升 工 作 , 根 据

实 验 实 训 室 工 作 特 点 和 本 人 的 工 作 实 绩 , 按 国 家 和 学 院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实 验 实 训 室 工 作 技 术 人 员 与 实 验 实 训 技 术 人 员 的 编 制 按 学 院 定 编 要 求 执 行 ,

有 条 件 的 实 验 实 训 室 可 以 试 行 流 动 编 制 。

第 三 十 五 条  重 视 实 验 实 训 队 伍 的 技 术 培 训 , 各 级 部 门 要 认 真 落 实 对

各 类 人 员 的 培 训 计 划 与 措 施 。 各 种 精 密 仪 器 的 拥 有 单 位 , 要 逐 步 培 养 一 批

精 通 仪 器 设 备 的 操 作 与 维 护 技 能 的 专 门 人 才 , 不 断 提 高 仪 器 设 备 的 使 用 、

维 护 保 养 水 平 , 充 分 发 挥 其 效 用 。

第 三 十 六 条  定 期 总 结 交 流 实 验 实 训 室 建 设 与 管 理 经 验 ; 评 选 实 验 实

训 工 作 先 进 集 体 及 实 验 实 训 室 工 作 先 进 个 人 , 并 进 行 表 彰 和 奖 励 。 对 违 章

失 职 和 因 工 作 不 负 责 任 造 成 损 失 者 ,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或 行 政 处 分 , 直 至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七 条  本 管 理 办 法 由 教 育 技 术 和 教 学 保 障 处 负 责 解 释 。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管 理 办 法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 原 管 理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

2017 年 8 月 14 日 印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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