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警察学院

江西警察学院 多媒体教室、 学术报告厅使用规定

新闻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0-09-24 11:26:29 浏览次数:

赣警院字 〔201711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多媒体设备、 学术报告厅、 远程教育演播厅等场所使
用, 提高有限设备资源的利用效率,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场所是指位于信息楼、 教学楼、 实验楼的多媒体
教室、 阶梯教室、 多功能学术报告厅、 远程教育演播厅等场所及其所包括
的投影仪、 投影屏幕、 集中控制器、 扩音设备及相关设备, 以及个别教室
的台式计算机等。 图书馆、 体育场馆类似场所不在其列。


第三条 教育技术和教学保障处是第二条所指的场所内设备的日常管
理单位。 教育技术和教学保障处仅对设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信息
楼、 实验楼、 学术报告厅和教学楼的楼宇卫生、 场地维修、 安全等相关职
能部门负责。
第二章 多媒体教室及其设备管理
第四条 多媒体教室及设备一般只供教学使用。 老师上课多媒体教室
的统一由教务处负责安排在课程表之中。 教育技术和教学保障处以教务处
给全院师生发放的课程表为准安排多媒体教学设备使用。

第五条 非课堂时间, 由学生处统一将教室分配给学生自习, 各学生
大队落实管理 ( 或按学生处要求进行) , 自习期间原则上不得使用多媒体

教学设备。 若有活动安排时 ( 尽量用本班、 本系教室) , 双方自行协商,
一般自习让位于活动。
第六条 上课时间内有关单位因临时教学任务或科研活动必需使用多
媒体教学设备时, 须报教务处审核, 教育技术和教学保障处凭书面申请原
件进行安排。 此类使用多媒体教学设备不得影响正常上课使用。
第七条 因选修、 补修等原因需要在上课时间之外 ( 如晚上、 双休日、
节假日等) 使用多媒体教学设备的, 使用单位需要以书面的形式至少提前
一天向教育技术和教学保障处提出申请, 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和学生晚自习
的前提下作统一安排。
第八条 为保障教学秩序, 降低设备损耗, 教学和科研之外的活动原
则上不允许使用多媒体教学设备。 确需使用的, 由活动组织部门填写多媒
体教学设备申请表, 相关项目填齐后一式两份送教育技术和教学保障处,
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 此安排不是每天进行, 原则上每周安排周二学生
团队活动日进行。
第九条 多媒体教学设备使用的其它特殊情况经分管副院长批准安排。
第十条 教育技术和教学保障处负责管理多媒体教室设备的添置、 更
新、 维护、 检修等及多媒体教室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在教学楼适当位置
设立 “ 多媒体教学设备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多媒体教学设备管理人员应严格按课程表执行, 课程表中
没有安排的, 不容许使用多媒体设备。 如果是经教务处同意临时调整的,
管理人员应在处理完现场后及时登录教务系统查阅并核对, 或者凭任课老
师履行过正当手续的书面调课单才能使用多媒体设备。
第十二条 多媒体教学设备管理人员每次课后要检查集中控制界面,

对违规操作的学习委员要进行帮助教育, 应经常检查多媒体设备控制台、
投影仪等, 发现被撬、 损坏等应及时报告保卫处和有关负责人处理。
第十三条 多媒体教室的室内卫生由学生处安排区队学生负责, 多媒
体教室的室外卫生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窗帘、 桌椅和铝合金窗等教室设施
的维修工作由院后勤管理处负责, 后勤管理处派专人负责全院所有多媒体
教室的开关门, 保证教师上课 ( 含双休日上课和晚间上课) 、 学生自习不
受影响。 后勤管理处在接到教育技术和教学保障处的教室维修报告后应及
时安排人员进行修复, 同时, 后勤管理处要派专人经常检查督促物业公司
做好多媒体教室室外的卫生, 保卫处应做好多媒体教室楼宇的安保工作,
加强巡查, 防止设备被盗。
第三章 多功能学术报告厅
第十四条
多功能学术报告厅是学院进行大型活动、 学术报告和大课
的重要场所。
第十五条 根据赣警院党字 〔 201617 号印发 《 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
学术报告会、 讲坛等管理的暂行办法》 的通知, 在多功能学术报告厅内举
办的以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为内容的各类学术报告会、 讲坛等, 实行
申报、 审批、 备案制度。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各大型活动、 学术报告和大课不发生冲突, 一般
情况按 “ 先到先得” 的原则, 以 《报告厅和演播厅使用申请表》 为准。 各
单位要使用学术报告厅时, 必须提前一天填写 《 报告厅和演播厅使用申请
表》, 经分管院领导、 教育技术和教学保障处领导批准后方能安排使用。 特
殊情况由冲突各方自行协调或由教育技术和教学保障处协商使用单位依据

申请的先后和使用的轻重缓急需要, 妥善做好调整安排。
学术报告厅的使用只接受单位申请, 不接受个人申请。
第十七条 为确保正常学术活动的开展, 教育技术和教学保障处有权
对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进行口头告知、 全校通报、 禁用警告或其它认为合
适的处罚:
( 一) 未经许可改作它用, 开展与申请内容不符活动的;
( 二) 对舞台、 音响、 灯光等不爱惜直至损害的;
( 三) 缺乏对所组织人员管束, 对座椅、 墙壁、 卫生等造成损害的。
第十八条 会议、 活动所需使用的笔记本电脑等设备由使用单位自行
准备。 为保证使用顺利, 使用学术报告厅单位的联系人必须提前一天主动
联络学术报告厅管理人员进行笔记本电脑试用。 需要播放歌曲的, 联系人
也必须持 《
  会议议程》 主动联络学术报告厅管理人员提前试播。
第十九条 学术报告厅空调由水电班直接控制, 需用空调时, 活动组
织单位应提前自行与后勤处水电班联系, 按学院规定确定开闭时间和温度。
第二十条 管理员有义务熟悉和管理好所辖设备, 做好活动的技术保
障工作及设备使用的登记工作, 活动的组织及管理由活动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学术报告厅卫生由后勤管理处督促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保
洁; 场地设施的安全工作由学院保卫处负责。 保洁人员应在活动前一天做
好卫生保洁工作; 保卫部门应全力保障学术报告厅的人员、 场地和设备安
全; 相关部门应尽力做好供水、 供电、 空调等环境工作, 使活动顺利进行。
第四章 演播厅
第二十二条
演播厅是校内精品课程的录制场所, 各级精品课程的教

学视频根据需要可集中在演播厅录制。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相关活动不发生冲突, 一般情况按 “ 先到先
得” 的原则, 以 《报告厅和演播厅使用申请表》 为准。 各单位要使用演播
厅时, 必须提前两天填写 《 报告厅和演播厅使用申请表》, 经分管院领导
批准、 教育技术和教学保障处安排后方能使用。 特殊情况由冲突各方自行
协调或按院领导协调结果执行。
演播厅的使用只接受单位申请, 不接受个人申请。
演播厅晚上不安排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正常学术活动的开展, 教育技术和教学保障处有
权对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进行口头告知、 全校通报、 禁用警告或其它认为
合适的处罚:
( 一) 未经许可改作它用, 开展与申请内容不符活动的;
( 二) 对舞台、 音响、 灯光等不爱惜直至损害的;
( 三) 擅自开闭和调节空调、 效果灯和音响的;
( 四) 缺乏对所组织人员管束, 对座椅、 墙壁、 卫生等造成损害的。
第二十五条 演播厅管理员由教育技术和教学保障处的老师担任, 演
播厅大门及各功能间钥匙不得转交他人保管, 管理员对设备器材要用心保
养, 及时维修。 管理员要做好演播厅使用的记载工作, 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演播厅安全由保卫处负责, 卫生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带队老师在使用期间为学生行为责任人, 约束学生行为。
使用完后配合演播厅管理员清场和检查。
遵守规定, 爱护设施, 严禁喧哗、 吸烟、 吃零食等行为。
学生使用必须有老师带队负责 ( 老师到场后学生才可进场) 。

第二十七条 演播厅内所有电器摄像设备必须由专职教育技术和教学
保障处老师操作或经培训的教育技术和教学保障处工作人员操作。 严格按
操作规程开关设备, 检查门窗桌椅, 确保人身、 财产和设备安全, 做好防
尘隔音工作。
第二十八条 演播厅内空调必须按学院规定, 在适宜温度下开机, 由
教育技术和教学保障处老师操作, 禁止学生操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育技术和教学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规定赣警院字 〔 2015
同时废止。
2017 10 12 日印发

江西警察学院培训教学管理规定
赣警院字 〔2014104
为了加强各类培训班的教学管理, 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 提高培训教
学质量, 形成良好的教风和学风, 根据培训教学的实际, 制定本规定。
一、 课堂讲授教学
第一条
教师 ( 教官) 课前应充分备课。 具体要求是:
( 一) 备课过程中必须有书面讲稿或授课提纲, 结合参训人员的实际,
明确每堂课教学目的、 重点和难点。
( 二) 广泛收集有关材料, 充分了解本学科最新前沿知识, 结合各自的
研究成果, 在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 提出自己的学术见解和观点。
( 三) 结合课程实际, 提供给学员与本教学专题有关的参考书目目录。
第二条 教师 ( 教官) 应当认真组织好每一堂课的教学。 总的要求
是: 根据本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 贯彻少而精的原则, 灵活运用多种教学
方法, 特别是要积极运用启发式、 研讨式、 体验式、 案例式等教学方法,
理论联系实际, 深入浅出, 做到概念清楚, 条理分明, 重点突出, 表达生
动, 启发参训人员积极思维, 既注重基本知识的传授, 又重视能力的培养
和智力的开发, 提高参训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三条 教师 ( 教官) 上课应当严格按规定着装, 不得迟到、 早退或
缺课, 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堂。 未经批准, 任何人不得随意调课。

第四条 课堂教学秩序的管理是教师 ( 教官) 的重要职责, 对参训学
员上课中出现的打瞌睡、 接打电话等违纪行为, 应予以及时制止, 并进行
批评教育, 既关心爱护, 又要严格要求。
二、 实验与实训教学
第五条
教师 ( 教官) 课前应当实行集体备课制度, 并统一制作实训
大纲 ( 讲义) 。 严格按照训练手册和训练大纲 ( 讲义) 的要求认真组织教
学, 未经同意, 不得自作主张改变教学内容和流程, 不得发表与要求不相
符的言论。
第六条 教师 ( 教官) 应提前三天将教学所需的场地、 器材以书面的
形式告知器材管理员和带班大队长, 以保证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教师 ( 教官) 应提前 20 分钟到达教学点, 做好上课前的准备
工作; 提前
10 分钟到达教学现场, 对教学器材, 场地、 设施进行安全检
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 教师 ( 教官) 上课前应当对参训学员进行安全教育, 强调纪
律要求。 并做好相应的训前身体活动。
第九条 教师 ( 教官) 在实弹训练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操作,
确保一个靶位配备一名指导教师 ( 教官) , 集中精力, 坚守岗位, 严禁交
头接耳、 接打电话、 抽烟等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参训学员在训练过程中, 应保护好训练器材和场地, 故意损
坏器材的按价赔偿, 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教师 ( 教官) 在课前要组织学员领取训练装备, 课后要及

时归还。
第十二条 工勤人员只能从事与课堂教学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严禁不
具有教师 ( 教官) 资格的人员、 工勤人员从事课堂教学活动。
三、 听 课
第十三条
参训学员上课必须严格按规定着装, 不得穿拖鞋、 短裤、
背心进入教室。
第十四条 参训学员应提前 10 分钟进入教室, 依序坐好。 不得迟到、
早退或旷课, 特殊情况需早退时, 必须经教师 ( 教官) 同意。
第十五条 参训学员上课时应保持室内肃静, 专心听讲, 做好笔记,
努力提高听课效率。 不得进行与本课无关的活动。 不得吃零食, 将手机等
通讯工具关闭或设为静音状态。
第十六条 参训学员对课堂教学内容如有疑问, 应举手示意, 经教师
( 教官) 同意后方可提问, 不得无故打断教师 ( 教官) 授课。
第十七条 除参训学员外, 其他人员需要旁听, 须经培训主管部门同
意。 未经批准, 不得旁听。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 任何人不得进行录音录像。 有保密特殊要求的,
应保密, 不得外传。
四、 停 ( 调) 课
第十九条
教师( 教官) 应按照课表规定的时间、内容和地点进行授课,

任何人不得随意变动。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 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十条 教师( 教官) 个人因故需要停课的, 应填写《 停( 调) 课申请
表》, 写明停课的原因, 经教师 ( 教官) 本人所在部门和警察培训管理部
主要负责人同意, 并报学院分管培训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停课。 不得
以讨论课、 习题课等形式为名变相停课。
第二十一条 教师 ( 教官) 个人因故需要调课的, 应填写 《 停 ( 调)
课申请表》, 写明调课的原因、 被调课的教师 ( 教官) , 经教师 ( 教官) 本
人所在部门和警察培训管理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调课。 未经批准, 不
得擅自调课。
第二十二条 因事出突然, 教师 ( 教官) 本人来不及办理停 ( 调) 课
手续, 教师 ( 教官)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教师
( 教官) 本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教师 ( 教官) 调课后,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上课的, 应
及时向警察培训管理部主要负责人报告。 由警察培训管理部根据需要和实
际情况, 安排其他的教师 ( 教官) 授课。
五、 考试考核
第二十四条
考试考核由警察培训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 考试考核工
作接受省厅教育训练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理论考试考核坚持教考分离的原则, 理论考试考核采取
上机考试的方式进行, 特殊情况经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司晋督培训班须进行培训准入考试, 准入考试合格后方

能参加训练。
第二十七条 准入考试的内容包括基础知识测试和体能测试两项。 基
础知识考试的内容包括时事政治、 法律法规和公安业务; 体能测试项目包
括男子
1000 米和俯卧撑, 女子 800 米和仰卧起坐。 遇下雨, 不宜外测, 男
1000 米和女子 800 米改为室内 4 × 10 米折返跑。
第二十八条 准入考试实行淘汰制, 每期培训班被淘汰的人数为 10
人。 参训学员经两项测试, 成绩合格方可参训。 两项测试成绩均不合格的
学员, 直接列入淘汰人员名单, 淘汰至倒数第十位为止。 两项测试有一门
成绩不合格的学员, 理论考试排在后三位的学员和体能测试成绩排在后七
位的学员列入淘汰人员名单。 体能两项成绩相加达到
120 分以上为合格,
但如果有一项低于
35 分, 体能仍然为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每期培训班结业前, 均需进行结业理论考试, 结业考试
不合格的, 不予验印, 择期进行补考。
第三十条 警务实战训练课程的考试考核分平时考核和结业考核, 采
取百分制, 平时考核占
30% , 结业考核占 70% 。 警务实战训练课程的考试
考核采取实际动手操作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警务实战训练课程的结业考核采取现场评分的方法进行。
参加评分的人员完成现场评分后, 将评分表交警察培训教研室, 由警察培
训教研室组织人员进行统分和计分。
六、 教学质量测评
第三十二条
测评由警察培训管理部组织实施。 警察培训管理部根据

培训教学实际, 统一制作教学质量测评表。 每期培训班根据培训时间的长
短和课程设置的阶段性特征决定测评的周期, 每一周期测评一次, 期班结
束后进行统计分析并排出名次。
第三十三条 测评按百分制量化评价教师授课情况, 具体包括教学内
容、 教学方式、 教学水平等。
第三十四条 学员测评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 测评前必须对参与测
评的学员进行教育, 讲明测评的作用和意义, 要求对任课教师 ( 教官) 负
责, 认真测评, 客观反映教学情况, 杜绝老好人现象。
第三十五条 测评结果由培训教研室组织统计, 测评分以 70 分为基准
分,
70 分 ( 含 70 分) 至 79 分为合格, 80 分 ( 含 80 分) 至 89 分为良好,
90 分以上 ( 含 90 分) 为优秀, 70 分以下为不合格。 对评价结论第一次为
不合格的教师 ( 教官) , 由警察培训管理部将评价结论告知相关授课教师
( 教官) , 并组织专家进行诊断性听课, 督促教师 ( 教官) 努力提高教学质
量; 对连续两次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教师 ( 教官) , 取消该教师 ( 教官)
对被测评专题的授课。 测评分排在前
名的, 上浮该任课教师 ( 教官) 课
酬的
100%
七、 其 他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警察培训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 12 12 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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