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警察学院 培训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新闻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0-10-14 09:40:58 浏览次数:次赣警院字 〔2014〕 103 号
( 二) 不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教学或随意删减课程教学内容1 /3 以上的; ( 三) 上课时接打电话的; ( 四) 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培训教学专题相关的工作如提交考试试 题、 成绩单等, 延误后续工作, 造成不良影响的; ( 五) 在教学过程中, 教师不负责任, 对课堂秩序不闻不问不管, 造 成课堂秩序混乱, 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学员反映强烈的; ( 六) 其他干扰教学秩序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构成严重教学事故。 ( 一) 未按程序批准, 擅自调课、 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的; ( 二) 教师 ( 教官) 因自身原因上课迟到 10 分钟以上, 提前下课 20 分钟以上的; ( 三) 在上课过程中, 对学员不严格要求, 不履行管理职责, 导致学 员在课堂外发生人身伤害、 财物损失等严重事故的; ( 四) 任课教师、 管理人员故意泄漏考试题, 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五) 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 无故迟到, 擅自离开考场, 擅自提 前结束考试或延长考试时间 5 分钟以上的; 对考试中学员舞弊行为不管不 问; 为学员传递答案, 造成恶劣影响的; ( 六) 未经批准, 安排不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学活动, 造成教 学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学员反映强烈, 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 ( 七) 擅自将讲授课改为自习课, 且本人不在课堂的; ( 八) 其他影响教学秩序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构成重大教学事故。 ( 一) 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国家法律、 攻击党的方针政策、 贬损学院 声誉或有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 在学员当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 二) 教师 ( 教官) 上课迟到、 提前下课、 或擅自离开课堂 30 分钟以 上的; ( 三) 因教师教学组织不力, 造成学员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 四) 故意错计、 错登、 改动培训学员成绩的; ( 五) 在上课过程中, 教师 ( 教官) 严重不负责任, 学员无故缺课率 超过 20% 的; ( 六) 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成立培训教学督导组, 对培训教学进行监督和管理, 对教学 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培训教学督导组成员由现职或退休的教授或副教授组 成, 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部分校外实战部门的专家加入教学督导组。 第八条 培训教学事故按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 一) 由培训教学督导组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 写出调查报告, 提出 处理意见; ( 二) 处理意见经警察培训管理部主任办公会研究后, 报分管培训工 作的院领导审定; ( 三) 院领导审定后, 通过校内 OA 公告事故处理意见; 如果责任人对 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意见有异议, 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警察培训管理部申请 复议。 警察培训管理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如果责任人无异议的, 由警察培训管理部作出教学事故通报。 第九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 一)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 向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通报, 并减扣 其三分之一课酬; ( 二) 对于严重和重大教学事故, 是院内教师的, 由学院在全院发布 通报; 属于外请教官的, 上报省厅教育训练处, 由省厅教育训练处进行通 报。 属于严重和重大教学事故的不发放课酬; ( 三) 一年内发生两次教学事故的, 暂停其在培训班的授课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警察培训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4 年 12 月 1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