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警察学院

江西警察学院 培训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新闻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0-10-14 09:40:58 浏览次数:

赣警院字 〔2014103
第一条 本着维护良好的培训教学秩序, 切实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减
少并及时有效处理各类教学事故, 根据 《 江西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班
管理规定 ( 试行) 》 及 《江西警察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 赣警院
字 [
201411 号)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 是指培训教师 ( 教官) 、 教学辅助人
员、 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服务人员所造成的直接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教
学环境和教学质量的责任事故。

第三条 根据行为性质和对教学影响的程度, 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即一般教学事故、 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构成一般教学事故。
( 一) 上课迟到, 提前下课, 或擅自离开课堂 分钟以上的;
( 二) 不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教学或随意删减课程教学内容
1 /3 以上的;
( 三) 上课时接打电话的;
( 四) 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培训教学专题相关的工作如提交考试试
题、 成绩单等, 延误后续工作, 造成不良影响的;
( 五) 在教学过程中, 教师不负责任, 对课堂秩序不闻不问不管, 造
成课堂秩序混乱, 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学员反映强烈的;
( 六) 其他干扰教学秩序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构成严重教学事故。
( 一) 未按程序批准, 擅自调课、 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的;
( 二) 教师 ( 教官) 因自身原因上课迟到
10 分钟以上, 提前下课 20
分钟以上的;
( 三) 在上课过程中, 对学员不严格要求, 不履行管理职责, 导致学
员在课堂外发生人身伤害、 财物损失等严重事故的;
( 四) 任课教师、 管理人员故意泄漏考试题, 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五) 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 无故迟到, 擅自离开考场, 擅自提
前结束考试或延长考试时间
分钟以上的; 对考试中学员舞弊行为不管不
问; 为学员传递答案, 造成恶劣影响的;
( 六) 未经批准, 安排不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学活动, 造成教
学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学员反映强烈, 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
( 七) 擅自将讲授课改为自习课, 且本人不在课堂的;
( 八) 其他影响教学秩序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构成重大教学事故。
( 一) 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国家法律、 攻击党的方针政策、 贬损学院
声誉或有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 在学员当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 二) 教师 ( 教官) 上课迟到、 提前下课、 或擅自离开课堂
30 分钟以
上的;
( 三) 因教师教学组织不力, 造成学员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 四) 故意错计、 错登、 改动培训学员成绩的;
( 五) 在上课过程中, 教师 ( 教官) 严重不负责任, 学员无故缺课率
超过
20% 的;

( 六) 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成立培训教学督导组, 对培训教学进行监督和管理, 对教学
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培训教学督导组成员由现职或退休的教授或副教授组
成, 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部分校外实战部门的专家加入教学督导组。
第八条 培训教学事故按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 一) 由培训教学督导组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 写出调查报告, 提出
处理意见;
( 二) 处理意见经警察培训管理部主任办公会研究后, 报分管培训工
作的院领导审定;
( 三) 院领导审定后, 通过校内
OA 公告事故处理意见; 如果责任人对
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意见有异议, 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警察培训管理部申请
复议。 警察培训管理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如果责任人无异议的,
由警察培训管理部作出教学事故通报。
第九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 一)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 向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通报, 并减扣
其三分之一课酬;
( 二) 对于严重和重大教学事故, 是院内教师的, 由学院在全院发布
通报; 属于外请教官的, 上报省厅教育训练处, 由省厅教育训练处进行通
报。 属于严重和重大教学事故的不发放课酬;
( 三) 一年内发生两次教学事故的, 暂停其在培训班的授课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警察培训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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