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警察学院

江西警察学院二级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新闻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2-12-14 15:26:3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二级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系)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和决定本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的会议。要保证党政联席会对本单位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代替党总支部支委会、行政领导办公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的要求,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本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各项决议决定;

    2.本单位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研究重要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等;

    3.本单位所属机构的设置、调整等重大事项;

    4.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等重要事项;

    6.保密工作、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7.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议定的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二级学院(系)权限范围内的岗位设置等重要事项;

    2.二级学院(系)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3.教师的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参与学术交流和社会活动等重要事项;

    4.教职工的聘用、调动、提任、晋升、考核、薪酬分配等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和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和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实习基地建设等重要事项;

    3.学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等学生教育管理重要事项。

    (四)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以及各类讲座,科研平台和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等涉及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重要事项。

    (五)本单位表彰奖励和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六)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议定的事项。

    第五条 由二级学院(系)党总支会议研究形成的决议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安全稳定等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查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为二级学院(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党总支部支委和主任、副主任),根据议题需要还应确定本单位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小组长)、团总支书记等人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召开会议一般应提前通知出(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中心议题确定会议主持人,以党务工作为主的会议由党总支书记主持,以行政工作为主的会议由院长(系主任)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且正职又不在学校时,也可由副职主持。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总支书记、院长(系主任)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党总支书记、院长(系主任)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总支书记、院长(系主任)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意见。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本单位办公室,本单位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总支书记、院长(系主任)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策。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决定,或向学校请示后再议。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指定专人做好会务和会议记录等,决定事项要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督促落实和存档备查。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会议做出的重大决策还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适合公开的会议内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并及时向师生传达,发挥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会议主持人应在会后向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转告会议的情况及决定。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做出的决议和决定,在本单位要坚决贯彻执行,由二级学院(系)党政班子成员根据职能分工分别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通报。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系)应当建立有效的督察、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做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需要复议的,按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适用于设立党总支部的二级学院(系),校内有关单位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组织工作(工会)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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