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警察学院

江西警察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新闻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4-06-14 09:47:0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保障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和 必备条件。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江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赣财资〔2023〕25号)、《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赣财资〔2023〕27号)及《江西省公安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直各单位使用学校各类账户的资金(包括工会资金、党费资金等)购置的资产,以及制作、受赠、移交或无偿调入的资产,均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掌握国有资产的存量、结构及分布等状况,定期上报准确的统计资料,供领导决策参考。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财务和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财资处”)是学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

(一)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参与规定限额内的仪器设备、物资购置、工程服务验收等工作;

(三)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配、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四)定期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和对账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标准配置国有资产,规范预算管理与资产配置的运行;

(六)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七)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八)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管理使用固定资产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 校直各单位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由一名单位领导分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主要职责:

(一)积极做好学校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对清查出来的闲置资产,及时移交给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调剂;

(二)建立有关固定资产明细账薄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三)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活动,并参与验收;

(四)做好资产入库、贴标、盘点等资产管理工作;

(五)因人事变动、教职工退休或离职等原因,须及时办理资产变动、资产处置手续,提出资产处置意见。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八条 根据有关规定,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

(一)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1000元,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被服等;

单位价值未达到1000元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设备,如公安专用器材、洗衣机、热水器、显示屏、监视器、网络交换机、扫描仪、传真机、碎纸机、音响话筒、摄像设备、打孔机、医疗器械、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

移动硬盘、U盘、录音笔、投影仪灯泡、内存条、键盘、鼠标等低值易耗、难管理的设备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由各单位按存货进行管理。

(三)不论何种方式取得的单独计价的、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的软件,都作为无形资产管理;随固定资产一起购买不能单独计价的,价格计入该固定资产;

(四)比较稀缺或特殊的资产,学校有关单位集体研究后认定为固定资产;

(五)自制、接受捐赠或调拨的资产,符合上述标准的应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九条 固定资产分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包括办公用房、教学、实验实训用房、文体训练用房、后勤保障用房、学生宿舍、特殊用房、未进行房改的居住用房,池、槽、塔、库等构筑物;

(二)通用设备:包括电梯、锅炉及电机、变压器、制冷空调设备、消防设备、风机、水泵等;

(三)电子办公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含电子计算机外存储器、电子计算机显示终端设备、电子计算机输入输出设备、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计算机软件、配套设备、电源设备等);

(四)专用设备:包括照相器材、录像机、摄相机、监视器、录像编辑设备、电台、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医疗器械、武器警械装备、勘察鉴定器材、侦察设备等各种公安专用器材;

(五)交通运输设备:包括各种机动车辆、水上交通设备、飞机、其他交通工具及配套设备等;

(六)电器设备:包括生活用电器,如空调、洗衣机、冰箱、电视机、音响设备、吸尘器和照明设备等;

(七)通信设备:包括雷达和无线电导航设备、手机、有线、无线电话、程控交换机、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视频产品(投影电视机、摄像机、录像编辑设备等)、通讯器材、电报通信设备等;

(八)文艺体育设备:包括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娱乐设备;

(九)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包括图书、期刊、文物和陈列品;

(十)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沙发等用具;

(十一)其他: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而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方式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盘盈、赠送、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市场现值估价入账,不能账外滞留;

(三)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后,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先估价入账,决算后,再按决算价调整总价;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五)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六)固定资产的技术改造、部件更新一律按资产增值办理,记入固定资产总值;

(七)报废、变卖、调出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销账。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公有房屋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公有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大楼、会议厅、学术报告厅、学生公寓、食堂、室内运动场馆、培训楼、实验楼、信息技术楼、图书馆等永久建筑。

第十三条 公有房屋由教保后勤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入库,并由教保后勤处负责调配、维修、公共区域保洁、安保等管理工作,日常管理由各使用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由教保后勤处按国家规定面积标准分配。

第十五条 公有房屋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原有功能,如确有必要,须向教保后勤处提出书面意见,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方可变更或增加。

第十六条 功能单一的单体用房因工作需要,在不影响整体功能的前提下,闲置用房可由教保后勤处调剂他用。

第十七条 公有房屋维修项目内容:

(一)个别小型维修由使用单位向教保后勤处申报,并及时安排施工;

(二)批量维修由使用单位向教保后勤处申报,经校领导批准后组织施工;

(三)公共区域维修由教保后勤处自行安排,按程序办理;

(四)大型项目由使用单位向教保后勤处申报,经校领导批准后按相关规定组织施工;

(五)学生公寓教室等因人为损坏的,由教保后勤处组织维修,并收取维修材料和工时费用;

(六)对外租赁房屋的维修由经营者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经营性用房只对外租赁经营权,经营者在经营期间负责房屋的日常管理,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功能等。

第十九条公有房屋出租以及社会公益性设施需占用学校房屋安装相关设备的,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生活和房屋等结构的前提下,可由教保后勤处商财资处办理租赁手续,租金等费用由财资处统一收缴。

第二十条 公有房屋内部管理细则由使用部门根据用房性质制定,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购置、调入、自制、盘盈和接受捐赠等。

第二十二条新建房屋、构筑物,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报批。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及时办理在建工程转固手续。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增加及登记程序

(一)集中采购的固定资产登记程序

1.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后,应根据采购报告或政府采购合同,在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固定资产增加,数据提交后,将相关材料送财资处审核,打印《江西警察学院资产建账单》。

2.各单位凡新增资产必须张贴江西警察学院固定资产标签。同时,将《江西警察学院资产建账单》及采购申请报告、采购合同和货物发票等材料送财资处进行结算。

(二)调入、自制和分散购置的固定资产登记程序

各单位调入、自制以及因特殊情况需分散购置固定资产且经批准的,可凭签订的合同及有关批示,按集中采购的固定资产登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各单位应按要求在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固定资产增加并提交,提供详细设备清单,本单位分管领导和经办人签章后,交由财资处审核入帐。

 

第六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各占有、使用资产的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常态化。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监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六条 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严格按照《江西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资[2022]26号)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对外出租出借。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收取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时向承租方出具税务发票,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上缴省级国库,不得违反国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将低效运转、闲置的资产通过调配、出租、处置等方式,推进资产盘活,发挥资产利用效能。

第三十条学校下属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租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中心工作购置固定资产,应明确资产登记所属单位(不含临时机构)和使用人。中心工作结束时,须交清所有固定资产,资产所属单位应对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勘验、清查并收回。

第三十二条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财资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岗位变动时,单位资产管理员须及时配合办理资产变动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江西警察学院或退休时,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办理资产变动手续。

第三十三条 财资处资产科和财务科应每季度对账一次,使财务账和实物账保持一致。资产管理部门每年对全校国有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确保国有资产的账、卡、物相符,查明闲置资产、待报废资产等情况。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七章 仪器设备维修

第三十四条 维修管理是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学校的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由使用或保管该仪器设备的校直各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五条 仪器设备维修费的列支渠道:

(一)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的仪器设备维修费,原则上从对应的教学、科研、学工、办公经费等中列支。

(二)正在进行中的科研项目所购置使用的仪器设备的维修费从该项目科研经费中列支,科研项目结题后,按上述第(一)款规定执行。

(三)正在建设中的精品课程或重点学科等,用专项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从该课程或学科专项经费中列支,课程或学科建设通过验收后,按上述第第(一)款规定执行。

(四)各服务经营实体的仪器设备的维修费从本部门经费列支。

(五)已计入学校固定资产账、但同时用于开展有偿服务的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由本单位经费列支。

第三十六条尚在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的正常损坏由物资设备采购部门联系供货厂家负责保修,也可直接与供应商(厂家)联系,及时办理退、赔、换保修手续。

第三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费预算在5000元(含)以上的,统一报财资处审核。按以下报修程序办理:

(一)由报修单位填写《江西警察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一式贰份,以下简称《申报表》);

(二)经办人将填写的《申报表》交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章,送财资处审核;

(三)报修单位组织至少一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会同财资处的工作人员,对固定资产损坏的程度、故障原因、损坏时间现场核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还需会同归口管理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确认;

(四)财资处对报修单位提供的维修费预算进行审核;

(五)财资处审核维修经费预算后,报修单位按程序报批;

(六)报修的仪器设备修复后,由保管单位或使用单位验收,并在申报单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维修费预算在1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维修项目,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各单位须建立设备维修台账和设备维修档案,内容应包括:单位负责人和党支部纪检委员参与谈判竞价的会谈记录、维修记录(包括更换零配件品牌型号)、维修验收记录等。

此范围的维修项目,在报账前应先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资产管理部门不定期去现场核实。

第三十九条 维修保修期限:保修期原则上是6个月(含)以上。

 

第八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四十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校直单位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第四十三条 学校财资处应严格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有关国有资产处置办法办理相应的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处置土地使用权、房屋,以及单项价值(账面原值,下同)300万元及以上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国有资产,由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经省公安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学校转让评估价值超过5000万元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经省公安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二)学校处置公务用车,处置价值(单项或批量,下同)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车辆,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并报省公安厅备案;处置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车辆,由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并报省公安厅备案。

(三)处置除土地使用权、房屋、公务用车以外的其他单项价值30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公安厅备案。

学校依据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书处置资产,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四十四条学校处置国有资产或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按照“单位申报—财资处审核—分管财务资产校领导审批—学校申报—主管部门审批—评估备案与核准—公开处置”的程序办理资产处置程序。

处置已达规定使用年限的单价10万元以上的资产,需提供有关部门、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

第四十五条参加“绿色回收进机关”活动。

学校待报废资产的处置,可以参加省直机关的绿色回收活动,须严格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绿色回收进机关活动有关资产管理事项的通知》(赣财行〔2013〕33号)办理资产处置程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备案或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统一上交财资处,财资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

(一)校直各单位对本单位使用资产要“重购置、重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

(二)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赔偿责任,并对责任人的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三)对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认定,按照资产用途及使用性质的不同,由校直各单位牵头组织进行责任认定;

(四)学校资产在校内被盗的认定由保管人报备保卫处联系派出所核实现场后开具被盗证明,学校资产在校外被盗的认定需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被盗证明;

(五)赔偿责任认定后,赔偿人应在1个月内向财资处交纳赔偿金或向使用单位赔偿实物。赔偿金根据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应赔偿金额=原值÷最低使用年限×(最低使用年限—已用年限)(最低使用年限按照省财政厅规定计算)

当已用年限≥最低使用年限时,只赔偿残值(残值指报废后出售设备或家俱所得的价值)

(六)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后,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及时填写《江西警察学院固定资产盘亏(损失)申报表》,认定责任人和赔偿方案,最后由财资处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九章  奖  

第四十九条为使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奖优罚劣,学校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奖惩制度。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主动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认真完成各项管理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固定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五十一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在责令其限期整改的同时,向学校纪委报备: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对所管辖或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损失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三)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不办理有关手续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固定资产的;

(五)财务人员缺少“固定资产验收单”凭证,即给予报销的;

(六)其它按法规应予追究的。

 

第十章  附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下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性单位的固定资产,按国家有关行业或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校下属非经营性单位、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单位的固定资产,按本办法管理。

第五十四条 涉密专用器材、设备的管理按公安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财资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警察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赣警院字[2021]30号)作废。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