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社会上的同学聚会很多,小学的、中学的、大学的,十年聚的、二十年、三十年聚的。参加什么样的同学聚会才不违规违纪呢。笔者认为,要分清同学聚会的形式和目的。
一、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第一条明确规定了本条例的依据。
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对条例中规定行为的理解
条例第七章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此,参加同学聚会要对照条例,看看什么行为是明确禁止的,那些是不能违背的,那些是要受到纪律责任追究的。
首先要弄清楚党员干部参加同学聚会,有那些规定是不能参加的。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组通字〔2002〕19号)中(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款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已经参加的,必须退出;已经担任职务的,必须辞去。
其次要弄清楚党员干部参加同学聚会,有那些应当注意的事项。通知(组通字〔2002〕19号)中: 第三款规定,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要坚持党的原则,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有关法律,倡导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人际交往。第四款, 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第五款,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用公款为此类组织和活动提供赞助,不得用公款报销此类活动经费。 第六款,领导干部要把违反规定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的情况,作为廉洁自律的内容,严格自查自纠。 第七款,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发挥表率作用。
三、在党的执纪审查工作中如何正确运用
中央纪委法规室作出答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是要明确执纪审查的主体和审查对象。
通知中第七款明确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军队政治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督。 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各级领导干部遵照以上规定执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是执纪审查的主体,同时也明确了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也是监督审查对象。只有明确了审查主体和审查对象,才能正确地运用“四种形态”。
二是要厘清执纪审查的行为和边界。
通知中第一款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已经参加的,必须退出;已经担任职务的,必须辞去。
第三款规定,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要坚持党的原则,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有关法律,倡导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人际交往。
第四款, 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第五款,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用公款为此类组织和活动提供赞助,不得用公款报销此类活动经费。
第六款,领导干部要把违反规定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的情况,作为廉洁自律的内容,严格自查自纠。
以上五种要求只要是违反了其中一款中的的规定,就应按照“四种形态”的层级,追究相应的破纪责任。
三是如何区分执纪审查的行为和边界。
通知中第一款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此款明确规定了党员干部不得参加未经合法登记注册的有会员章程的各类同学聚会。但是,像没有明确会员章程的三十年同学聚会是否属于非法的同学聚会。一是只要没有固定的时间经常性的定期同学聚会,二是只要没有稳固的组织结构和会员章程的同学聚会,三是为了怀念师生情、同学谊,在到了一定的时间和时期,相约在母校去重温上学时光的那种感觉,和多年未见面的老师同学叙叙旧、聊聊天的同学聚会。 笔者认为,此类的不能作为违规违纪参加同学聚会的执纪审查范围。
通知中第三款规定,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要坚持党的原则,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有关法律,倡导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人际交往。笔者认为,只要党员干部个人没有违反廉洁自律等相关规定,没有婚外情行为发生,不出现像社会上流传的同学聚会是聚一次散一对的,就不应追究纪律责任。
通知中第四款规定,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此款规定了党员干部参加同学聚会要遵守的政治纪律,但是如果同学聚会后互相留下了联系方式或是建立了同学群等交流互动平台,笔者认为也不宜定性为违反政治纪律。
通知中第五款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用公款为此类组织和活动提供赞助,不得用公款报销此类活动经费。此款规定了党员干部参加同学聚会要遵守的工作纪律。按照聚会时的要求,同学聚会费用实行每位多少、兑份子。如果党员干部参加同学聚会时也缴纳了一定的份子钱。笔者认为,只要党员干部不是用公款支付的或者用公款为此类组织和活动提供赞助的,党员干部缴纳的份子钱不宜作为纪律审查的依据。
同学情谊深,参加要谨慎。
规定记心中,红线莫踏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