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警察学院

江西警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新闻来源: 发布日期:2015-09-17 12:20:20 浏览次数:

江西警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赣警院字〔2014〕7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院学士学位按法学、工学、文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学科门类授予。全院各本科专业所授予的学士学位类别,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设定的学士学位类别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系部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组织开展具体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四条  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拟授予及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进行复审,并作出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解决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异议事项;

  (三)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的补充规定。

  第五条  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系部各专业本科毕业生按照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一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报送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及时向学生本人做出说明或解释。

  (三)受理本系部学生在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的异议申请,并将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学生。

    第三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第六条  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者,学院将授予其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院纪院规,品行端正。

  (二)完成各教学环节规定的任务,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经审核具备毕业资格,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以上(含1.8)者。

  (三)英语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80分及以上者,或参加毕业学年每学期学院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者。

  2、体育类、艺术类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300分及以上者,或参加江西省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者,或参加毕业学年每学期学院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者。

  3、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或参加毕业学年每学期学院组织的相当水平的英语学位考试成绩合格者。

  第七条  不符合上述第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我院全日制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二)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前三位署名人),为学院赢得荣誉者。

  (三)其它国家政策相关的明文规定。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部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报院学位办公室审查,提请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符合上述第六条规定的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因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纪律处分者,至毕业前已经撤销处分,且受处分后获得过学院级以上奖励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上述第六、七、八条规定的条件者。

  (二)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纪律处分未撤销者。

    第四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

  第十条  初评

  各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六、七、八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逐一进行初评,提出各专业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并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一条  审核和评定

  (一) 教务处负责对各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初评结果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为有效),对教务处提交的审核结果进行审定。

  1.对具备上述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学生,出席会议的委员以实名的方式形成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2.对具备上述第七、八条规定条件的学生,出席会议的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形成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无记名投票表决时须有半数(含)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二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学士学位的撤销和补授

  第十三条  对已做出授予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并报请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一)在学位授予申请过程中,查实有舞弊作假等行为者。

  (二)因其他原因,事后经复查确认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四条  应届普通本科生毕业时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向原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上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补授学士学位。

  (一)因平均学分绩点条件受限者(含结业生),毕业后须在学制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返校参加相关课程的重修学习,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以上(含1.8)者。

  (二)因英语条件受限者,毕业后须在学制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达到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条件。

  (三)因受记过以上纪律处分者,可在毕业一年后持所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思想品德和业务工作考核鉴定时申请补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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