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警察学院

江西警察学院公务接待实施办法

新闻来源: 发布日期:2016-10-14 14:45:02 浏览次数:

江西警察学院公务接待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学院接待工作,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做好学院公务接待服务,提高学院管理水平,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发〔2014〕8号)、《江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赣办发〔2014〕11号)、《江西省公安厅实施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赣公党发〔2014〕3号)、《江西省公安厅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赣公指字〔2014〕43号)中对公务接待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单位。本规定所指“公务”,是指参加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接待原则

(一)院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做到热情周到,有礼有节。

(二)根据来宾职级和来院工作,实行统一标准、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杜绝奢侈浪费,不搞多人陪同,无故陪餐。

(三)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接待范围

(一)上级部门以及各省市有关部门领导及来宾。

(二)各兄弟院校领导及来宾。

(三)来学院讲学、访问及联系工作的专家学者及来宾。

(四)上级部门安排的接待任务。

(五)需要接待的涉外客人。

(六)其他因工作关系需要接待的客人。

单位或者个人来访,应以单位名义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院内各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第五条  接待规格

(一)省(部)级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院校地厅级领导来院,由院办按照学院领导的要求负责安排接待。

(二)上级主管部门、兄弟院校处级领导和一般人员来院,由各单位按职能归口自行接待。如有要求学院相关领导接待的,可请院办协调相关院领导出面接待。

(三)涉外宾客的接待,由科研和发展规划处协商院办安排接待。接待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外事礼宾规定,严格遵守外事工作纪律。

(四)各单位邀请来院进行讲座、报告、指导等学术性交流活动的专家、教授等人员和部门业务培训人员的接待,由各单位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参照学院相关接待标准自行接待。接待所产生的费用从分管院领导接待经费或各单位相关的财务预算经费中报销。

第六条  接待报批要求

(一)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公函、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二)财务票据应提供报账单、正式发票。凭证齐全,按照审批权限履行报销手续。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三)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  接待标准

(一)公务接待不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跨地区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铺设迎宾地毯。

(二)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根据人数合理安排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三)需要安排接待对象住宿的,接待单位可以提供帮助,在定点饭店或学院内部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来访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学院接待及各类会议住宿标准严格按照省财政厅下发文件执行。

(四)接待对象应当在住宿宾馆或公务活动地点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按省财政厅规定的开支标准执行,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五)接待单位不安排接待对象院外的参观游览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不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六)接待单位组织召开各类会议,会场布置要简朴,不制作背景板,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不安排茶歇,不发放公文包等。

第八条  外出接待

(一)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各单位组织赴外地学习考察调研活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具体方案,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各单位与外单位的公务接待活动,经请示分管院领导同意,原则上自行组织,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减轻接待单位负担。

(二)涉及各单位负责人外出计划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其中主要负责人报请学院主要负责人同意,其他人员外出计划由部门负责人批准。遇有重大会议活动筹备、重要文稿起草等公务时,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得外出。

(三)属一般工作性来往,由各单位自行函告接待单位。需学院函告的,按发文规定程序办理。

(四)禁止组织或参加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五)外出从事公务活动的接待费用根据外出的项目内容从部门相关预算经费中报销。

第九条  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依规进行处理,对贯彻工作不得力、措施不到位的应当督促整改。  

第十条  学院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学院应当按照上级部门统一安排,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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