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警察学院

江西警察学院民警培训班管理实施细则

新闻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0-10-21 09:45:39 浏览次数:

赣警院字 〔2015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 严格教育、 严格管理、 严格训练、 严格考核”
方针, 建立良好的学习、 训练、 生活秩序, 确保培训质量, 根据 《 关于在
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 和 《 江西省公安机关人民警
察培训班管理暂行规定》, 结合我院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主要适用于在我院举办的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入警、
晋升、 专业和发展培训等各类民警培训班。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三条
学院凭调训通知和参训名单确认参训学员资格。
第四条 学员持个人有效证件及调训通知规定携带的学习、 训练、 生
活用品按时到学院报到。 学员因故需推迟报到或不能参训的, 由学员所在
单位提前请假。 未按规定请假而延时报到的, 不予接收。
第五条 学员报到后, 由学院警察培训管理部对学员训练资格进行复
查, 若发现有不符合参训条件的, 经省厅教育训练处批准后取消其参训资
格。
第六条 学员报到后, 应参加学院组织的训前准入测试。 因伤残、 重

大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训前测试的, 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经
省厅教育训练处批准同意后, 可以不参加训前测试。
第七条 培训班实行警务化管理。 培训期间, 学员必须参加各项教学
和训练活动, 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退学:
、 学员在培训期间, 请人代写发言材料、 学习体会、 调研报告和论文
等; 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 带秘书等工作人员陪读;
、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
、 违反规定宴请、 聚餐或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
动;
、 严重违反人民警察有关规章制度的;
、 有违法行为的。
凡应作退学处理的, 由学院警察培训管理部提出意见, 经省公安厅教
育训练处批准后通知学员所在单位接回。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重训:
、 旷课累计超过 天的;
、 请假累计超过 天课时的;
、 违反培训管理规定, 屡教不改的。
第十条 培训期间, 学员应参加考试考核。 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
准予结业, 并在其 《江西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教育训练证书》 上登记、 验
印。
结业前, 由学院警察培训管理部对学员进行训练鉴定, 填写 《 公安机
关人民警察训练登记表》, 经省厅教育训练处审核后, 存入学员个人档案。

考试考核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进行补考或重训。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予结业:
( 一) 有重训情形之一的;
( 二) 在结业考试考核结束后, 培训班结业典礼结束前, 培训学员有
违纪行为的;
不予结业的, 不在教育训练证书上验印; 已经验印的, 缓发教育训练
证书。
第十一条 每期培训班结束后, 警察培训管理部学员管理科负责培训
班资料归档工作, 存档备查。 档案包括培训班调训通知、 训前测试成绩、
相关通讯简报、 教学测评、 考试考核成绩、 培训班总结内容。
第三章 培训班组织及编成
第十二条
培训班实行大队长负责制。 培训班一般按大队、 中队、 班
建制组织编成。 具体规定如下。
( 一) 大队: 每期培训班一般编为
个大队, 设大队长 名。 大队长由
学院指派, 主要负责培训班的日常行政管理、 教学组织协调和后勤保障服
务等工作。 必要时可设副大队长
1 - 2 名, 协助大队长开展工作。
培训班根据需要可设政委
名。 政委由调训单位指派, 主要负责培训
班学员临时党支部党务工作、 学员思想政治工作, 配合大队长做好行政管
理工作。
( 二) 中队: 大队下设若干中队, 每个中队设中队长
名。 中队长由学
员担任, 主要负责本中队的列队、 早操、 考勤等日常管理和组织学习、 讨

论、 训练等各项活动。
( 三) 班: 中队下设若干班, 每个班设班长
名。 班长由学员担任, 主
要负责本班的学习、 训练和日常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培训时间超过 30 天的培训班, 应成立学员临时党支部。 学
员临时党支部一般由书记、 副书记、 组织委员、 纪检委员、 宣传委员、 文
体委员和生活委员七人组成, 主要负责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生活, 做
好日常党务和纪律检查工作, 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和文体活动, 协助
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研究决定培训班有关重要事项。
未成立学员临时党支部的, 培训班有关重要事项, 由队务会讨论通过。
队务会由大队长、 政委、 中队长组成, 必要时可吸收班长参加。
学员临时党支部在警察培训管理部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章 报到与接待
第十四条
学员报到、 身份查验等工作由警察培训管理部学员管理科
负责, 带班大队长、 政委具体落实。
第十五条 学员住宿安排、 被褥的更换、 客房及公共场所的清洁、 设
施设备的检修。 学员入住手续的办理等工作由警察培训管理部培训保障科
负责。
第十六条 学员报到时, 工作人员应告知学员住宿、 考试考核等有关
注意事项, 做到热情、 大方、 周到、 细致。
第十七条 出席培训班开班、 结业仪式的领导, 由警察培训管理部秘
书科负责接待, 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五章 课堂管理
第十八条
上课前, 学员列队进入教室, 按指定座位就坐。
第十九条 上课时, 学员应严格遵守纪律, 不得使用手机、 随身听、
笔记本电脑等, 不得吸烟和随意走动, 不得阅读与教学无关的书报、 杂志,
不得早退。
第二十条 上课开始前, 由值周中队长发出 “ 起立” 口令, 全体学员
起立向教官行注目礼, 中队长向教官报告后发出口令统一坐下。
第二十一条 教师授课或组织训练时, 学员应服从教师安排和指挥。
学员提问或发言应举手示意, 不得随意打断教师授课。
课间原则上上午休息两次, 下午休息一次, 每次休息十分钟。 授课教
师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组织教学、 训练活动时, 学员不得自行录音、 录像。 教
学活动涉及到的机密内容不得转抄外传。 非培训人员需旁听课程, 应经警
察培训管理部批准。
第六章 考试考核
第二十三条
警衔晋升实行训练准入制, 经准入制考试合格后方可参
训。 准入制考试分为基础知识测试和体能测试两项。 基础知识考试的内容
包括时事政治、 法律法规和公安业务, 采取计算机考试。 体能测试项目为
男子
1000 米和俯卧撑、 女子 800 米和仰卧起坐。 遇下雨, 不宜外测, 男子

1000 米和女子 800 米改为室内 4 × 10 米折返跑。 省厅主管部门有另行规定
的, 按照省厅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准入制考试为不合格:
( 一) 考试舞弊的;
( 二) 两项考试成绩都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 培训一般实行单科考试考核评定, 所有科目考试考核成
绩及格者, 方为培训合格。 考试考核科目主要包括政治理论和公安业务知
识 ( 综合知识) 、 警务技能、 体能、 操行评定、 警务实战总结、 培训体会
等科目。 学员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考核的, 必须事先向警察培训管理部
提出书面申请, 报调训单位批准后可以缓考。 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考核计
分。 除操行评定外, 单科考试考核成绩不及格的, 可补考一次。 有下列三
种情形之一的, 必须进行重训。
( 一) 操行评定不及格者;
( 二) 单科考试考核不及格, 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 三) 除操行评定外, 有三门或三门以上科目考试考核不及格的。
第二十六条 考试考核实行教考分离制度。 政治理论和公安业务知识
( 综合知识) 考试采取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 警务技能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警务技能考试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 其中训练表现占
20% 、 训练内容考试
考核占
80% 。 训练内容考试考核警务射击占 30% , 防卫与控制占 30% 、 战
术训练占
40%
第二十七条 警务实战总结、 培训体会采取等级评定办法, 由指定的
专业教师按优秀、 良好、 及格、 不及格进行评定。 被评为优秀的, 送交培
训班进行大会交流。 对具有实践推广和学术价值的, 推荐给学院学报、 院

报等期刊、 报纸发表, 也可以结集出版。
第二十八条 体能由警察培训管理部按照 《 公安民警体育锻炼达标标
准》 组织考试考核, 确定成绩。 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能考试考核的, 经
个人申请, 凭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及所在单位政工部门的证明和近两
年内本人体检报告, 经调训单位批准后, 可以调整考试考核项目; 确有特
殊情况的, 经调训单位批准后, 可以免考。
第二十九条 操行管理由警察培训管理部按照 《 江西省公安机关人民
警察培训班管理暂行规定》 和 《 江西警察学院民警培训班管理实施细则》
的规定进行, 由培训班大队负责, 警察培训管理部学员管理科负责监督和
检查。
第三十条 学员提前 15 分钟进入考场并按指定位置就坐。 闭卷考试不
得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和书籍; 开卷考试可带听课笔记、 教学用书
及其它参考资料。 保持考场肃静, 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考场内严禁吸烟。
考试期间未经监考人员批准不得离开考场。 如有特殊情况, 应向监考人员
报告, 批准后方可离开。 考试中严禁交头接耳、 传递纸条、 翻看书籍 ( 开
卷考试除外) 等作弊行为。 经警告不改的, 监考人员可以终止其考试。 考
生在交卷或被终止考试后须立即离开考场, 考试结束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
延交卷。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员培训期间, 应遵守一日生活制度。
( 一) 起床: 听到起床信号后立即起床, 整理内务, 并按要求着装。

( 二) 早操: 早操由大队统一组织, 学员按指定时间、 地点集合, 进
行体能或队列训练。 学员因故不能参加早操的, 须经大队长批准。 不宜集
体出操时, 由大队长临时通知。
( 三) 就餐: 学员培训期间, 学员应按照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就餐, 不
接受宴请, 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 就餐完毕后应自觉将餐具放到指定地点。
自觉维持就餐秩序, 注意文明用餐, 不得穿拖鞋、 短裤进入餐厅用餐。
( 四) 午休: 午休时间不得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 五) 课外活动: 课外活动时间可开展各种文体活动。 不安排与学习
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 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 同学会等组织, 也
不得确定召集人、 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活动。
( 六) 晚点名: 节假日结束的最后一天晚上必须进行点名。 其他时间
由大队根据管理需要进行不定期点名。 主要内容包括清点人数和讲评一日
学习生活训练等情况。 学员因故不能参加点名时, 必须请假, 并征得大队
长同意。
( 七) 晚自习: 培训期间应进行晚自习。 晚自习除统一规定外, 可以
在图书馆、 实验室、 教室、 寝室等进行。
( 八) 就寝: 学员须按规定时间关灯, 就寝休息。
( 九) 列队: 学员早操、 上课、 集会、 就餐以及参加各类活动, 必须
列队。 列队行进中要保持整齐、 有序。
第三十二条 学员培训期间, 应严格遵守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
令》 和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 公安部令第
92 号) 的有关规
定执行, 做到着装统一, 警容严整, 容态端庄。
( 一) 按规定佩戴帽徽, 警衔等标志, 不准佩戴其他徽章。

( 二) 警帽应戴正, 内衣要配套, 内衣领、 内衣下摆必须符合着装要
求。 不得挽袖、 卷裤腿、 披衣、 敞怀等。
( 三) 头发要整洁, 不得烫发, 男学员不得留长发, 大鬓角, 卷发
( 自然卷除外) , 不准剃光头或蓄胡须。 女学员发辫不得过肩。
( 四) 不准戴头巾、 耳环、 项链、 戒指、 手链等饰品, 不准化浓妆、
不能染指甲、 染彩发、 不准纹身、 不准在警服外罩非警服, 不准围围巾,
戴耳套。
( 五) 必须着制式或黑色皮鞋、 深色袜子, 着装出校外必须戴警帽,
严禁警便服混穿, 不得不同制式、 不同季节警服混穿。
( 六) 培训期间, 学员应注意仪容端正、 言谈举止文明庄重、 符合人
民警察行为规范。
第三十三条 学员培训期间, 应遵守请销假制度。
( 一) 学员在培训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请假, 因特殊原因确需请假的,
应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学员请假应严格执行先审批后离开的规定。 未经
批准而擅自离队的视为旷课。 请假严格按批准期限进行考勤, 需续假的重
新办理请假手续, 未履行续请假手续的视为旷课。
( 二) 因公请假, 由参训人员所在单位政工部门逐级向省厅教育训练
处请假。 因私请假, 由参训人员书面申请, 培训班大队长签署意见后逐级
报批。 半天以内的由培训班大队长审批, 半天以上一天以内的由学院培训
管理部负责人审批。 一天以上的由省厅教育训练处审批。
( 三) 请假返回后应及时销假。 培训期间, 未请假、 请假未准而擅自
离队的, 或请假到期后未按时返回的, 均以旷课论处。 请假时数累计超过
三天 ( 不含) 时, 暂停本期培训, 择期重训。

( 四) 学员培训期间因病休假, 可按医生诊断意见休息。 休病假时间
超过三天的, 应暂停本期培训, 由原单位接回, 择期参加补训。
( 五) 学员节、 假日外出, 须在就寝时间前返回, 不得在外住宿。 如
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 应事先报告大队长。 家住学院附近的学员, 在
报告大队长后, 节、 假日可回家住宿, 但应按时归队。
第三十四条 大队对学员出操、 集合、 上课和晚点名等情况实施考勤。
大队每天公布考勤情况, 每周向警察培训管理部报告一次。 培训结束前汇
总书面报告调训单位。 考勤内容为迟到、 早退、 旷课、 事假、 病假等。
第三十五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 应遵守以下内务和安全管理规定:
( 一) 严格遵守作息制度。 按规定的作息时间起床、 集合、 就餐、 训
练和就寝, 就寝时间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 二) 严格遵守客房管理制度。 按指定房间住宿, 不得擅自调换; 因
事外出, 一律要在规定时间内返回; 严禁留宿客人, 不准将宿舍钥匙交他
人使用。
( 三) 严格遵守内务管理制度。 做到 “ 三统一” 、 “ 四齐” 、 “ 四干净” 。
即统一物品放置种类、 统一物品放置位置、 统一物品放置要求, 被子叠齐、
衣服放齐、 鞋子放齐、 资料放齐, 门窗干净、 床上桌椅干净、 地面墙面干
净、 卫生间干净。
节约用水用电, 及时关闭各类电器及水龙头。
爱护公物, 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 四) 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 学员培训期间不准携带和保管武器弹
药, 不准在宿舍内存放易燃、 易爆或其他危险物品。
学员的个人文件、 资料和财物要妥善保管, 谨防丢失。

注意消防安全, 严禁违章使用电器、 卧床吸烟和乱丢烟头。
严禁学员培训期间擅自到江河、 湖泊、 水库等地游泳。
( 五)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培训期间严禁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严禁
酗酒或酒后驾车。 学员要住在学员宿舍, 吃在学员食堂, 学员之间、 教员
和学员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班级、 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
请。 学员不得外出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
动。
第三十六条 学员培训期间, 不得留公车驻校; 不得借用其他单位和
个人的车辆 “ 伴读”。 本人携带的所有的车辆, 应按指定位置停放, 如有
违反, 按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并扣操行分。
第八章 开班 ( 结业) 典礼程序
第三十七条
每期培训班开班时应举行开班仪式, 结业时举行结业仪
式。 有特殊要求除外。
第三十八条 开班 ( 结业) 仪式的会场布置由警察培训管理部指定专
人负责。 具体负责会场会标制作、 多媒体设备的维修、 席位牌的摆放、 饮
用水的准备。
第三十九条 开班仪式应按步骤进行:
( 一) 开班仪式之前, 培训学员应按指定位置就坐。
( 二) 出席开班仪式的领导入座后, 由大队长向出席仪式的主要领导
报告。 报告要求为:
“ 全体起立, 立正—稍息—立正”;

转向主席台, “ × × 同志, × × 培训班全体学员集合完毕, 请指
示! ”;
待领导指示后, 转向全体学员, 施令 “ 请坐下”;
主持人宣布开班仪式开始后, 进行第一项: 全体起立, 奏唱 《 国
歌》;
承训单位领导致欢迎辞;
学员代表发言;
宣布培训班班干部名单;
出席会议领导讲话;
全体起立, 奏唱 《人民警察之歌》。
第四十条 结业仪式按规范步骤进行:
“ 全体起立, 立正—稍息—立正”;
转向主席台, “ × × 同志, × × 培训班全体学员集合完毕, 请指
示! ”;
待领导指示后, 转向全体学员, 施令 “ 请坐下”;
主持人宣布结业仪式后, 进行第一项: 全体起立, 奏唱国歌;
承训单位指定人员做培训班工作总结;
学员代表发言;
宣布优秀学员、 优秀班干部名单;
颁发荣誉证书;
出席会议领导讲话;
全体起立, 奏唱 《人民警察之歌》。
第四十一条 培训班开班或结业典礼结束后, 由警察培训管理部秘书

科写出开班或结业典礼的新闻报道, 经部领导审阅后报院宣传处审核上传
学院网页。 同时报省厅教育训练处。 培训期间, 培训班开展的各项教学活
动、 体育比赛等新闻报道, 由培训班大队长或政委组织落实。
第四十二条 培训教室由警察培训管理部培训保障科负责管理, 如有
特殊规定的除外。 管理部门要及时对培训教室的多媒体设备, 桌椅等进行
检修, 保证培训班的正常进行。
第九章 积分管理
第四十三条
积分管理, 是指对参训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训练效果
和纪律作风养成进行积分量化考核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积分管理坚持客观、 公正、 公开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积分实行百分制。 其中考试成绩 50% , 操行管理占
50%
第四十六条 操行评分是对学员在培训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 学习状
况、 组织观念、 作风纪律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查的一种管理方法。
第四十七条 操行分的基础分为 80 分, 在此基础上依照加分或扣分标
准进行加减计算。 一种情节同时符合加分标准或扣分标准两项以上者, 则
按此种情节的最高标准计算, 加分封顶为
100 分, 扣分底数为 分。 操行
分评定在
60 分以上为合格, 60 分 ( 不含) 以下为不合格。
第四十八条 操行评分由大队长按规定实施, 加减 分以下由大队长
决定, 加减
分以上的须经学员临时党支部或队务会讨论通过。 加分、 扣
分情况每周在培训班公布一次。 学员对操行评定有异议, 可向警察培训管

理部申请复议。
第四十九条 加分应遵守以下规定:
( 一) 培训期间做好人好事, 协助培训班教学管理工作有较大贡献的,
每人每次视情节加
10 分;
( 二) 学习笔记整齐、 全面, 经临时党支部或队务会评比推荐, 酌情
10 分;
( 三) 内务卫生检查受到大队表扬的, 每人每次加
分;
( 四) 参加培训班集体竞赛活动, 获得第一名加
10 分, 第二名加 分,
第三名加
分, 参赛队员每人每次加 分, 其他有关人员可酌情加 1 - 3
分;
( 五) 为培训班宣传撰写文章, 提交一篇加
分, 采用的加 10 分;
( 六) 培训期间, 在报刊上发表文章的或在学校开设讲座的, 每篇
( 次) 加
20 分;
( 七) 其他表现突出的情况, 经学员临时党支部或队务会讨论, 报承
训单位批准, 可酌情加
5 - 10 分。
第五十条 扣分应遵守以下规定:
( 一) 上课、 集会、 集合、 训练、 早操迟到或早退 ( 上课、 集会时间
未经批准中途进出教室视为早退) , 每次扣
分; 旷课或旷操 ( 迟到或早退
10 分钟以上) 每节 ( 次) 扣 10 分;
( 二) 上课、 集会时间响手机、 接打电话的每次扣
10 分;
( 三) 上课、 集会未按规定着装 ( 未配发警服除外) , 每次扣
分; 着
装不规范的, 每次扣
分; 违反人民警察仪容或举止规定的, 每次扣 分;
( 四) 上课时间未经批准会客的, 按旷课论处; 在课堂随意走动的每

次扣 分;
( 五) 不按要求整理内务的, 每人每次扣
分;
( 六) 学员在宿舍留宿客人的, 每次扣
20 分;
( 七) 值日生不履行职责的, 每人每次扣
10 分;
( 八) 上课时间末关闭宿舍水龙头或电器设备的, 每人每次扣
10 分;
( 九) 损坏公物除照价赔偿外, 视情节扣
1020 分;
( 十) 午休或就寝时间在宿舍喧哗或有碍他人休息的, 每次扣
分;
( 十一) 考试时违反考场纪律的, 第一次警告一次扣操行分
10 分。 第
二次考试以零分计, 操行分为零;
( 十二) 不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 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每次扣
20 分;
( 十三) 不服从培训管理人员管理和指挥的, 每次扣
10 分;
( 十四) 除上述条款外, 对有其它违反纪律的行为, 经学员临时党支
部或队务会讨论, 经承训单位批准可酌情扣
1020 分。
第五十一条 在准入制考核中有被淘汰对象的, 每淘汰 人扣减该对
象所在设区市总积分
个积分。
第五十二条 成立以警察培训管理部学员管理科为主、 其他部门或单
位人员共同组成的纠风督察小组, 具体负责督查学员培训期间的警容风纪、
到课率、 内务卫生、 请销假、 晚就寝等情况。
第五十三条 学员积分由警察培训管理部学员管理科进行统计, 作为
评选优秀学员和给予奖励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积分统计后, 分别按设区市和个人从高到低进行排名。
设区市的积分以本设区市参训学员的积分平均值计算。 平均值的计算采取
加权求和平均法, 即根据各分数段人数所占总人数的比例, 确定平均值的

计算权重, 最后根据权重计算平均值。
第五十五条 在培训班结束前, 将积分分值和积分排名在培训楼公示
栏公示, 公示期为
24 小时。
第五十六条 参训学员对积分分值和排名有异议的, 可以在分值和排
名公布后
24 小时内向警察培训管理部申诉, 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七条 培训班结束后, 由警察培训管理部将积分排名情况书面
呈报省厅政治部, 作为全省教育训练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章 优秀学员、 优秀班干部评定
第五十八条
优秀学员、 优秀班干部的人数控制在培训班总人数的
10% 以内。 在培训期间有突出贡献者, 可优先评选, 并不受限制。
第五十九条 被评为优秀学员和优秀班干部的, 其积分排名必须在培
训班前
20 名。
第六十条 积分排前三名的设区市, 颁发奖牌或奖状, 冠名为 “ XXX
培训班积分管理先进集体”。
第六十一条 优秀班干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 政治坚定, 作风正派, 遵守党纪国法和培训管理制度, 自觉维
护正常的教学训练秩序;
( 二) 学习认真, 训练刻苦, 单项考核成绩均为良好以上等级;
( 三) 积极协助和配合管理人员和教官工作;
( 四) 积分排名在培训班前二十名。

( 一) 由各班班长组织本班学员进行民主评议, 在积分排名前 20 名的
人员中推荐;
( 二) 召开学员临时党支部会议或队务会讨论通过;
( 三) 报警察培训管理部审批。
第六十三条 被评为优秀学员、 优秀班干部的学员, 由警察培训管理
部颁发 “ 优秀学员” 和 “ 优秀班干部” 荣誉证书, 并记入 《 人民警察训练
登记表》 。 优秀学员、 优秀班干部与特别突出者, 由警察培训管理部向省厅
教育训练处报送备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由警察培训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2015 16 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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