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警察学院

江西警察学院教育教学研究中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新闻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1-01-11 11:22:13 浏览次数:

江西警察学院(江西省公安厅警察训练总队)教育教学研究中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为深化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事业发展,根据《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西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赣人社发[201292号)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江西警察学院(江西省公安厅警察训练总队)教育教学研究中心岗位设置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江西警察学院(江西省公安厅警察训练总队)教育教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

(二)坚持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

中心按编制数核定岗位总量70个,中心在编在岗的教职工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三、岗位类别设置

中心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

(一)管理岗位是担负中心领导职责和管理任务的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是中心的主体岗位,分主系列岗位和辅系列岗位两类,高校教学系列为主系列岗位,非教学系列为辅系列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是中心服务类的岗位。

四、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岗位数量

(一)管理岗位

根据中心的规格、规模,设置管理岗位15个,占岗位总量的21%,其中五级职员岗位1个、六级职员岗位3个、七级职员岗位5个、八级职员岗位5个、九级职员岗位1个;五级职员职务名称为主任、六级职员职务名称为副主任。

(二)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一至七级7个等级,其中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4个等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3个等级;中级岗位分八至十级3个等级;初级岗位分为十一至十三级3个等级,十三级是员级岗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和控制。

2.中心主系列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共10个等级,分别是正高三、四级,副高五、六、七级,中级八、九、十级,初级十一、十二级,对于正高三级中符合条件的人员推荐竞聘全省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共设置8个等级,分别是正高四级,副高六、七级,中级八、九、十级,初级十一、十二级。

3.根据中心的实际情况,设置专业技术岗位53个,占岗位总量的76%,并按一般本科学校标准设置岗位结构比例,具体岗位等级、比例、数量的设置见下表。

岗位

等级

 

高级

中级

初级

 

正高

副高

合计%

2

3

级≤%

4

%

合计%

5

%

6

%

7

%

%

8

%

9

%

10

%

%

11

%

12

%

比例

7

 

3

4

29

6

11

12

45

14

17

14

19

9

10

数量

4

 

2

2

15

3

6

6

24

7

8

9

10

5

5

(三)工勤技能岗位

根据中心的实际情况,设置工勤技能岗位2个,占岗位总量的3%,其中技术工四级(中级工)1个、技术工五级(初级工)1个。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具有良好的品行操守、职业道德和合作精神;

3.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素养、能力条件,实行资格准入的还应取得相应资格;

4.具有适应岗位职责要求的身体条件;

5.近四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二)管理岗位条件

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五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满周年,下同)以上;

2)六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八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条件

1.专业技术二至四级岗位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五至七级岗位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八至十级岗位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十一、十二级岗位必须具有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设置的具体条件和审批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的具体条件和审批程序按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

3.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条件按《江西警察学院(江西省公安厅警察训练总队)教育教学研究中心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附件)执行

(四)工勤技能岗位条件

1.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

1)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技师等级考评;

2)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3)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4)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应是学徒期满已转正定级,或者是具有职高(不含两年制职高)、技校、中专及以上学历,且在工勤技能岗位工作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2.工勤技能岗位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工勤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

六、岗位聘任

(一)组织领导

中心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学院职称工作委员会负责中心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聘任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职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组织人事处)负责;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中心管理、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和聘任管理工作。

(二)工作程序

1.个人申报。个人根据岗位设置的情况选择岗位类别并申报岗位等级;

2.学院评审。专业技术岗位由学院职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征求学院纪委(监察室)意见后,报学院职称工作委员会评议,必要时可外聘专家参与评议,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管理、工勤技能岗位由学院组织人事处审核并征求学院纪委(监察室)意见后,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3.公示。对拟聘任人员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专业技术岗位可向学院职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投诉或申诉,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职称办、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负责认定和解释,必要时,可由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管理、工勤技能岗位可向学院组织人事处提出投诉或申诉,由组织人事处进行认定和解释,必要时,可提请院长办公会审定;

4.岗位聘任。学院党委会确定聘任人员名单。

5.结果备案。填写《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6.签订合同。中心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兑现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

(三)聘期管理

中心首次聘任聘期两年,从第二轮聘任起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组织新一轮专业技术岗位聘任。

聘期内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以聘期考核为主的原则,重在考核个人岗位职责和任务的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低聘、解聘的依据。聘期考核不合格者,在下一轮岗位聘任时,不得续聘原聘岗位,应至少低聘一个岗位等级或申请聘任其他类别岗位。

七、其它问题

(一)聘用权限

五至六级管理岗位、二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二级工勤技能岗位,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由中心聘用。七至九级职员岗位、八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三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由中心聘用。

(二)“双肩挑”人员的聘任

1.“双肩挑”人员是指既在管理岗位上,又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双肩挑”人员初次设岗可以选择竞聘到专业技术岗位上,但要符合以下条件:(1)工作需要;(2)符合聘用条件;(3)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履行专业技术工作职责。

2.“双肩挑”人员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上,必须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续聘原岗位,可应聘低一级岗位或转聘其他类别岗位。

3.“双肩挑”人员岗位工资等级确定后,在一个聘期内不予调整。

(三)新进人员的聘任

新进人员原则上按照进人计划确定的岗位,以岗定薪。

(四)专业技术资格晋升后的聘任

本次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后至下次岗位设置,对于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职工,根据岗位职数的空缺情况,聘任该岗位最低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

八、本实施方案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江西警察学院(江西省公安厅警察训练总队)教育教学研究中心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江西警察学院(江西省公安厅警察训练总队)教育教学研究中心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为做好中心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心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专业技术岗位类别与等级

(一)专业技术岗位按岗位性质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两大类,中心主系列为教学系列,其他为辅系列。

(二)专业技术岗位包括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共分13个等级。中心可设置岗位等级的如下:

岗位

 

等级

 

正高岗位

副高岗位

中级岗位

助理级

岗位

员级岗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教学系列

 

 

其他系列

 

 

 

 

 

二、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

中心设置专业技术岗位53个,占岗位总量的76%按一般本科学校标准设置岗位结构比例,具体岗位等级、比例、数量的设置见下表。

岗位

等级

高级

中级

初级

正高

副高

合计%

2

3

级≤%

4

%

合计%

5

%

6

%

7

%

%

8

%

9

%

10

%

%

11

%

12

%

比例

7

 

3

4

29

6

11

12

45

14

17

14

19

9

10

数量

4

 

2

2

15

3

6

6

24

7

8

9

10

5

5

 

三、专业技术岗位申报资格条件

1.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文件,从正高三级中符合条件的人员推荐竞聘。

2.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具备正高专业技术资格,且符合下列第一、二款条件:

第一款 必备条件:

近四年教学科研综合排名列中心前10%

第二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国家级教学名师;

B.享受江西省政府特殊津贴;

C.江西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D.省级教学名师;

E.江西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

F.江西省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

G.具有博士学位,且获得省级以上教学科研奖励;

H.获得省级以上教学科研一等奖(排名前二)。

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奖励指《江西警察学院绩效考核办法》(赣警院字2017103号)之附件《科(教)研成果计分及考核办法》规定的奖项。

3.专业技术四级岗位

具备正高专业技术资格。

4.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具备副高专业技术资格,且符合下列第一、二款条件:

第一款 必备条件:

近四年教学科研综合排名列中心前30%

第二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获得上述国家级或省级学术荣誉称号或奖项之一;

B.院级学科带头人;

C.院级中青年骨干教师。

5.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具备副高专业技术资格,且近四年教学科研综合排名列中心前50%

6.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具备副高专业技术资格。

7.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2周年且具有博士学位

B.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8周年。

8.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4周年;

B.具有博士学位。

9.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10.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具备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满4周年;

B. 具有硕士学位。

11.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具备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专业技术岗位各级人选产生规则

(一)专业技术岗位各级人选按正高、副高、中级、助理级内部不同等级自高向低逐级竞聘产生的原则进行。共分三轮:第一轮竞聘产生专业技术三、五、八、十一级人员;第二轮竞聘产生专业技术四、六、九、十二级人员;第三轮竞聘产生专业技术七、十级人员。

(二)同级竞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如申报人数超过中心设定的岗位数时,根据个人近年来教学科研综合排名依次确定

五、专业技术岗位竞聘程序

(一)公布各级岗位条件,教学科研综合排名情况。

(二)符合相应岗位申报资格条件的人员,填写《江西警察学院教育教学研究中心专业技术岗位竞聘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后统一送学院职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院职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资格审查并征求学院纪委(监察室)意见。

(四)学院职称工作委员会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行评议,必要时可外聘专家参与评议,提出拟聘人选;

(五)公示。对拟聘任人员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向学院职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投诉或申诉,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职称办、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负责认定和解释,必要时,可由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六)学院党委研究。拟聘人选报院党委会研究,确定聘任人员名单

(七)办理相关聘任手续,兑现相关待遇。

六、其它问题

(一)教学科研综合排名办法

教学科研综合按百分制量化计分,教学占70%、科研占30%,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教学满分70分:教学工作量满分40分,近四年年均完成教学基本工作量(256/年)得基础分28分,每增加或减少满20课时分别增加或减少1(双肩挑人员均减半);教师承担选修课任务满分4分,近四年承担一门选修课得2分,承担两门及以上选修课得4分(任教多门课程的,第三门课程同选修课具有同样分值);教学质量测评满分26分,根据《江西警察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及管理办法》(赣警院字[2014]95号)之附件《江西警察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规定,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Y = 0.5Xl + 0.3X2 +0.2X3)×26%

其中Y—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分数(满分100×26%分);Xl——学生评价分数(满分100分);X2——系部评价分数(满分100分);X3——学院评价分数(满分100分)。

Xl= [2n)]

其中,M为某中队任课教师数量,P为学生网上测评中教师排名,n为测评教师任课中队数,“2n”中的“2”是名次分值差距。

2.科研满分30分:按四年人均科教研总分180分为计算基础准分值13分来计算,每增加10分科研分相应增加0.5分(180-189分得分为13分,190-199分得分为13.5分,以此类推,30分封顶),每减少10分科研分相应减少1分(170-179得分为12分,以此类推,扣完为此)。

3.学生工作加分:20134月学院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工作的意见》(赣警院党字〔201310号)文件出台以来,担任满一届(含)以上指导员工作的加3分,满一周年(含)以上不满一届的加1分,不满一周年的不加分。

4.在校工作时间不足四年的按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辅系列人员可选择与主系列人员相同的计分办法,也可选择以科研分折算总分。

5.教务处负责教学分的统计,科研和发展规划处负责科研分的统计,学生处负责学生工作加分的统计,职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排名。

(二)首次聘用上述资历、业绩计算截止20181231日。

(三)等级较高岗位职数空缺的,可调剂到较低岗位使用。

(四)新进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按以下原则办理

1.在原单位已进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并套改了工资,来校后从事的工作与原专业技术职务相符的,且有岗位职数空额的情况下,中心予以续聘,兑现相应岗位工资。

2.从其他单位(机关、企业单位等)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来校后从事的工作与原专业技术职务相符的,且有岗位职数空额的情况下,中心予以续聘,原则上聘任到相应等级最低岗位,并兑现岗位工资。

3.新进专业技术人员来校后未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或从事的工作与原专业技术职务不相符的,学院不予续聘,执行所聘用岗位最低等级岗位工资(本科及以上学历按九级职员,大专及以下学历按十级职员)。

4.对有较大专业技术成就的新进人员,学院在全面考察其进校前在国内外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和学术资历等因素,通过校内外同行专家评审,可聘用较高等级岗位。

5.对于新分配来校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按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实施细则由学院职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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