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警察学院

关于印发《江西警察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管理暂行办法》

新闻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1-01-11 16:07:13 浏览次数:

赣警院字〔2017〕18号

江西警察学院

赣警院字〔2017〕18号

关于印发《江西警察学院

学生赴国(境)外学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院直各单位:

现将《江西警察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警察学院

2017年3月1日

江西警察学院办公室 2017年3月2日印发


江西警察学院

学生赴国(境)外学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学院国际化进程,鼓励我院在读学生赴国(境)外学习,开拓国际视野,提升国际交流能力,并规范对学生赴国(境)外学习的管理和服务,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赴国(境)外留学是指我院学生前往与我院签订校际交流协议的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大学学习。学习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1)短期交流学习项目,系我院全日制本科生(毕业生除外),依据我院与国外高校或港澳台高校的短期交流项目而赴对方高校进行三个月以下短期的交流学习。

(2)长期交流学习项目,系我校全日制本科生(毕业生除外),依据我院与国外高校或港澳台高校签署的校际交流合作协议而赴对方高校进行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交流学习

第二章 相关管理职能部门

第三条 科研和发展规划处、教务处、学生处为负责赴外学生管理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其他部门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开展赴外学习考察活动。

第四条 科研和发展规划处负责学生国际和境外交流项目的洽谈和签约事宜,向院内职能部门定期发布交流项目通知,承担交流项目与合作高校的对外联络和协调工作,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等相关工作,同时就部分交流项目的具体要求做好院内遴选。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学生的学分转换和认定等相关工作。学生处负责我院学生赴外留学的宣传、动员工作,同时督促各系部及时掌握学生在外的学习、思想及生活状况。科研和发展规划处负责做好赴外学生的组织纪律及安全保密教育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赴外学生的学习管理

第六条 赴外学生应严格遵守所去院校相关学业规定和学习要求,努力钻研,确保完成留学期间需要修习的课业。

第七条 赴外留学期间,以学习小组为单位,统一安排课堂及课后的学习、复习工作,由学习小组负责人统一收交作业并及时与任课教师沟通了解授课情况。

第八条 学生要诚实应考,严禁作弊、抄袭,独立完成作业和论文等课程考核环节,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如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赴外学习期间,原则上每周举行一次工作例会,梳理、总结近期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确保留学的顺利。同时,至少每个月一次向所在系部汇报学习情况。

第十条 学院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学习所修学分可折抵院内学习期间相应学分。教务处根据《江西警察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所修学分进行审核,所修读课程与所学专业开设课程相同或相近的,按相应课程认定学分;其他非专业相关课程按通识类选修课认定学分,学分不超过4分。

第十一条 留学团队回国后,每名同学要在两周内向所在系部提交留学总结(不少于5000字),经系部负责人签字审核后分别交教务处、科研和发展规划处国际交流中心存档。同时,学生应在有关范围介绍留学情况和收获体会,扩大留学的示范效益。

第四章 赴外学生的纪律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赴外学习,由带队教师或学院指定的负责人负责赴外学生在国外的学习、生活、安全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和对外协调工作。学生赴外期间在学习、生活等方面如果遇到困难,由带队教师或学院指定的负责人负责对外沟通协调,统一解决处理。

第十三条 班长(或小组长)每天向带队教师报告一日情况,由带队教师汇总后报告有关领导。发生紧急情况,班长(或小组长)应当第一时间向带队教师报告。

第十四条 赴外学生到达所去院校后,应于两周内将国外或境外住址、联系方式及所选课程及时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属系部,并保持通畅的邮件联系。

第十五条 设立宣传组,负责赴外学习期间的日常摄影、简报等宣传工作,定期与学院宣传部门联系,在宣传部门指导下,做好院内外的宣传工作,扩大留学活动的影响力,确保赴外留学取得预期效果。

第十六条 学生赴外学习,必须严格遵守请销假规定,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上课和参加集体活动的,须向小组负责人、带队教师请假,不能上课的同时须向任课教师请假备案,并按规定销假,原则上须两人以上结伴外出。

第十七条 学生赴外留学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回国。若学生在境外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中途终止学习并返校,必须向科研和发展规划处和接收院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院校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第十八条 交流学习期满后,学生须按时返回校,及时到所属系部办理返校注册手续,不得擅自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留学,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安全与保密

第十九条 学生在国(境)外发生意外事件,或遇

特殊自然灾害或社会动乱,应及时与家人、所属系部和相关职能部门联系,以便相关事宜的协调和处理。

第二十条 赴外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保密相关规定,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包括纸制文件和电磁介质等);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文件和资料;不得将学习生活过程中内部文件和涉密资料发到网上;不参与微博、论坛、贴吧等网络交流平台中敏感问题的讨论。

第二十一条 赴外学生应加强个人安全意识,注意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避免参与过于激烈的体育活动,保护好个人财物,遇到危急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向带队教师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就读大学的要求购买相关国(境)外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如不购买相关保险,一旦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遇疾病或意外伤害等紧急情况,则应由其交流生本人自行承担所有责任和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出国前应与学院签订《安全承诺保证书》。学生在留学期间发生违纪问题的,带队教师按照学校《学生手册》有关规定处理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科研和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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