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警察学院

江西警察学院自行采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新闻来源:江西警察学院 发布日期:2021-01-26 15:14:32 浏览次数:

​(赣警院字〔2021〕9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自行采购行为,加强对自行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维护学院利益和自行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江西省公安厅机关自行采购项目管理办法》,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行采购项目是指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目录与限额标准按照江西省政府发布的省本级集中采购目录与限额标准执行。

第三条 采购单项或批量3万元(不含)以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可由各部门组织校内采购(以下简称部门校内采购)。技术相对简单且预算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由学院政府采购部门按照本规定组织校内采购(以下简称学院校内采购)。

项目单位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本办法所规定的采购程序。

第四条 2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五条 各部门校内采购,应组成3人谈判小组,形成谈判纪要,并经处(系)务会研究批准。按照规定程序签订合同、自行组织验收和到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资产登记。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同时形成调查报告。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七条 学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学院校内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组织形式(内部组织招标或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随机产生。

第八条 学院校内采购项目,项目单位编制的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二)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等要求;

(三)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四)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九条 学院校内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编制采购公告,学院政府采购部门对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公告进行审核,审核后在江西警察学院门户网站进行发布。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采购项目,项目采购公告在学院门户网站和代理机构网站同时发布。公告发布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 学院校内采购应当发布公告。采购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

(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评审办法;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一条 学院校内采购项目,投标供应商采用公告征集的方式产生,第一次公告后符合要求的实质供应商不足三家按流标处理。第二次公告后符合要求的实质供应商仍不足三家可继续项目采购活动。如有二家供应商,采用二家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采购,只有一家供应商,则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十二条 规范院属各单位和个人增强遵守政府采购法律、规则意识,学院校内采购项目实行招标采购人员和项目单位人员参与开标审批制度。由学院政府采购部门、项目单位分别对参与人员进行审批(详见附件1)。

第十三条 学院校内采购项目,学院政府采购部门会同项目建设单位,从学院政府采购监督人员库(监督人员库由工会组建、院直各部门推荐一名工会会员组成)中采用随机方式抽取一名监督人负责对项目的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形成采购监督人抽取记录(详见附件2)。

第十四条 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采购项目,由学院政府采购部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参照政府采购的流程办理采购程序。评审专家由招标代理机构从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产生,且不少于3人。

第十五条 由学院政府采购部门组织的校内采购项目,评审小组分别由项目单位推荐一名工作人员、并随机抽取两名专家组成(项目评审专家库由学院政府采购部门组建、院直各单位推荐人员组成),形成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记录(详见附件3)。评审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评审小组采取回避原则,评审专家从项目单位以外的单位抽取产生。

第十六条 学院校内采购项目,评审小组和监督人员参与评审、监督,不得收取专家评审费。

第十七条 学院校内采购项目,项目完成评审后,由政府采购部门或代理机构负责编制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名称及报价情况;

(三)采购项目的评审经过及结果;

(四)评审小组及监督人签名;

(五)其它应说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 学院政府采购部门根据评标报告,按规定拟写中标确认函,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学院政府采购部门将中标结果在江西警察学院门户网站进行发布,中标结果发布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学院校内采购,项目单位按照学院内部程序与评审确定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一式六份,其中:学院政府采购部门、学院资产管理部门、供货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各一份,项目单位二份(留存一份,报账一份)],配合供应商完成项目建设,并申请项目验收。

学院校内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牵头组织,验收小组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项目单位各一人,及项目单位随机抽取一名专家共三人组成,形成采购项目验收专家抽取记录(详见附件4)。验收工作结束后提交验收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院法律顾问对学院校内采购合同进行法核;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对所有校内采购的国有资产按照规定进行登记,财务部门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货款;审计处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加强采购风险预警和防范。达到2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江西警察学院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报纪委监督检查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中增加“反贿赂条款”。明确要求杜绝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和利益冲突行为,即对方不得给我方人员输送任何价值的不当好处,如违反,终止合同并向我院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自行采购项目,未经审批程序先行办理或者不按程序办理,财务部门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项目单位因工作原因,按照正常的自行采购流程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经项目单位说明理由,履行学院审批程序并经学院政府采购部门审核后,可适用紧急采购。紧急采购的采购公告发布日期为三个工作日,且只要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投标,采购活动即有效。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采购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说明原因,经分管院领导和分管政府采购的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直接采购。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约定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政府采购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江西警察学院招标采购人员和项目单位人员参与开标审批表

2、江西警察学院采购监督人抽取记录表

3、江西警察学院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记录表

4、江西警察学院采购项目验收专家抽取记录表


附件.xls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