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服务: ⑴、货物到达后,保证货物必须完全符合比选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指标要求。 ⑵、所有产品经用户验收合格当天起质保期为1年。质保期内维修、更换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若成交供应商的承诺保证期年限长,则以成交供应商承诺为准(质保期内维修、更换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比选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以比选文件中的规定为准(质保期内维修、更换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⑶、成交供应商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和用一流的工艺生产的,并完全符合比选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成交供应商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和正常使用、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使采购人满意的性能。在质量保证期内,成交供应商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⑷、成交供应商必须有售后服务机构,有受过正式培训的合格的维修工程师队伍,维修服务统一由成交供应商负责。维修响应时间一般情况≤48小时。2小时内响应客户的要求,24小时内达到现场维修;如果产品发生故障,维修工程师队伍要调查故障原因并免费修复直至满足产品性能的要求,或者更换产品或部分有缺陷的组件和材料。终身对产品进行维修。 ⑸、如果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没有弥补缺陷或在接到通知后24个小时内未作出响应,采购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根据合同规定对成交供应商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⑹、成交供应商负责自货物验收合格后之日起对第⑵点中要求的条款其货物出现的质量问题(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进行维修,所有费用(含维修、零配件及差旅费等)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⑺、由于成交供应商技术人员技术指导的错误或产品技术资料的错误而导致设备的损坏,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已损坏设备的维修更换,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⑻、质保期内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上门保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⑼、成交供应商须建立售后服务最终用户档案,与采购人保持联系。 ⑽、为了保证货物设备正常运行,成交供应商须对所生产产品及代理产品常年提供配件及损耗品,配件及损耗品的费用应低于市场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