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警察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新闻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3-10-19 11:26:08 浏览次数:次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公安工作、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加强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办好人民满意的公安教育,学校成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为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明确其职责范围,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指委是在院长领导下,对学校教学研究、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与质量保障等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审议、指导、监督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教指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警铸剑为根本目标,走中国式现代化公安教育发展道路;围绕全面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能力,健全完善高水平应用型公安本科教育人才培养体系,充分发挥“参谋部”“咨询团”“指导组”“推动队”作用,推动学校教育教学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监督、指导全校教学工作。对完善学校教学管理体制、教学管理措施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提出建议;对加强全校的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意见。 (二)审议学校专业发展与建设规划;审议并推荐新专业申报材料; (三)审议学校各专业的培养计划及培养方案; (四)审议学校一流学科、一流专业、一流课程建设; (五)审议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审核自编教材; (六)审议学校实验实训建设规划和协同育人基地建设规划; (七)审议学校教学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八)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九)对学校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报告;对学校各教学部门及相关行政教辅单位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质询和监督; (十)其它需要教指委讨论的工作。
第三章 组 织
第五条 教指委的组织构成: (一)教指委由15至21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二)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委员会挂靠教务处并设立秘书处,由教务处处长担任秘书长协助副主任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三)教指委委员由各教学部门主任(院长)、相关行政教辅部门主要领导和由教授委员会推荐的教授代表组成。并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能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刻理解和把握高等教育有关政策。 2. 学风端正,教学能力强,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教学或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丰富。 3. 熟悉本科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工作,热心本科教学。 4. 组织协调能力较强,能够保证参与教指委工作的时间。 5. 身体健康。 (四)教指委委员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学校聘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任。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应及时调整。调整由秘书处提议,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可以解聘。符合任职条件的补充人选由秘书处推荐,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由学院聘任,增补的委员聘期至本届教指委聘期届满止。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教指委设立如下工作制度: (一)教指委以全体会议方式开展教学指导工作。教指委全体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 (二)教指委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学期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三)需要由教指委全体委员会议议决的事项,须有不少于2/3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并经出席会议全体成员充分酝酿讨论后,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由出席会议人员4/5及以上表决同意方可认为通过。 (四)委员会决议时,作为当事人的委员应回避。决议当场宣布。 (五)教指委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并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关活动计划和细则。 (六)教指委委员在履行职责时做到公正、公平,并按要求保守秘密。 (七)教指委全体会议及相关活动的组织、记录由秘书处负责。 (八)教指委年度工作列入学院教学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江西警察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第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警察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赣警院字【2013】2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