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警察学院

江西警察学院科研创新团队管理办法

新闻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4-02-22 15:50:1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科研创新团队的建设,加速培养和凝聚一批优秀的科研人才,实现科研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与国内外同行的合作与交流,提升学院科研水平、学术声誉和社会影响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创新团队的研究工作,应根据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的需要,与学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及公安实践相结合,开展高水平创新性研究,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推动学院高水平应用型高校建设。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三条 申报的条件:

(一)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服务方向和明确的任务。

(二)研究、服务领域符合学院发展战略,为我院具有优势与发展前景的特色学科,且应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科研创新团队负责人必须是本院在职人员,应具备较深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富有开拓精神和较丰富的组织领导经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参加其他校级科研创新团队。

(四)需有5位以上校内研究人员和2位以上公安机关研究人员;鼓励根据研究内容需要,跨部门、跨学科、跨专业自由组建科研创新团队;鼓励吸引校外专家、学生作为团队成员;聘请国外学者须按外事工作程序报批。

(五)团队负责人应已具备一定的研究基础,具备争取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发表高层次学术论文和筹集学术活动经费的能力。

(六)应有院内挂靠部门,鼓励与公安实战单位、校外企事业单位联合组建。

第四条 成立科研创新团队的申报程序:

院级科研创新团队采取自主申报、部门论证、教育教学研究中心初审、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评审、学院审批的方式产生。

(一)拟申请团队填写《江西警察学院科研创新团队申报书》。

(二)挂靠院内部门对申请团队进行论证,并形成书面的《部门论证报告》。

(三)拟申请团队向教育教学研究中心提交《江西警察学院科研创新团队申报书》和《部门论证报告》;与校外企事业单位合作设置的需附合作协议和章程等材料。

(四)教育教学研究中心进行条件审查,提出初审意见;组织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评审。

(五)院长办公会审批,并由院长聘任科研创新团队负责人。

第五条 科研创新团队建设周期为三年,学院给予每年3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六条 科研创新团队的建设运行依托挂靠部门进行,以学校规划的优势学科及重点发展学科为主,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通过项目带动人员的有效整合,通过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共享,形成并行运作、协同攻关的学科群体。

第七条 研究团队一律冠以“江西警察学院**研究团队”名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加挂“江西警察学院**研究中心/研究所”等名称,名称由院长办公会审定,如刻印章须遵守学校有关印章管理规定。

第八条 科研创新团队实行主任或所长负责制。主任或所长负责制定本机构的学术研究方向、建设规划并有效组织和领导本科研创新团队按照预定目标完成任务;开展经常性的学术交流,每学期至少要主持召开1次学术会议或1场讲座;负责成员的考核与调整;负责日常工作监督、检查,营造良好学术氛围;负责按《江西警察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分配与高效、安全使用科研经费,需提交年度经费预算编制。

第九条 科研创新团队的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属江西警察学院,成果完成单位以江西警察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具体研究人员具有署名权。

第十条 科研创新团队可独立开展学术活动,以团队的形式申报、洽谈科研项目,开展科研活动,各类科研活动需及时到教育教学研究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科研创新团队申请更名或者更换负责人的,应将变更事项、理由及相关佐证材料报教育教学研究中心审批。

第十二条 因研究和发展需要,科研创新团队确需增减成员的,应将变更后的科研创新团队成员名单报送教育教学研究中心备案。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三条 由教育教学研究中心负责组织对科研创新团队的考核工作。考核分为中期检查和终期考核,主要考核团队资助考核指标,同时全面检查科研创新团队的争取经费、内部管理等方面的成效。科研创新团队须按时提交中期检查和终期考核总结报告。中期检查时应完成资助考核指标大致一半的任务,评定为“优秀”“合格”“较差”三个等次。评估结果优秀者,给予一定的奖励;评估结果较差者,将暂缓资助,进行分析和整改,半年后组织复评,复评后结果仍较差者,将摘牌。

第十四条 科研创新团队三年资助考核指标。

科研创新团队应努力取得标志性科研成果,且三年内取得以下成果中任意4项:

(一)新增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项目不少于2项。

(二)年均横向项目经费自然科学类达到1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达到5万元以上。

(三)在本研究领域SCI、SCIE、EI、CSCD、SSCI、CSSCI 、中文核心期刊、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转载发表论文数不少于 3篇。

(四)科研创新团队或成员以第一排序获得省部级科技(研)成果(含推广类)奖1项。

(五)获得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等不少于2项或者成果转化创造经济效益不少于100万元。

(六)被省级以上公安、政法等部门采纳的咨询报告、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等不少于1项。

(七)获学院服务实战类成果奖一等奖不少于1项。

(八)经院学术委员会审核资助出版的学术专著不少于1本。

(九)以学校名义组织不少于1次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

第十五条 科研创新团队考核申报的研究成果必须全部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考核期内完成,且与所属研究方向相关。

(二)作者为团队成员独立完成或者是第一作者。

(三)院外人员的研究成果是以江西警察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

(四)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团队成员的研究成果,考核时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六条 团队考核与经费拨付、挂靠部门考核挂钩。

中期检查合格的团队,继续拨付后期资助经费;未达到中期要求的团队,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经费继续使用,重新考核仍不合作者取消团队建设,后期不再资助,挂靠部门考核年度负面清单扣1分。

终期考核不合格的团队,取消团队建设,挂靠部门考核年度负面清单扣减1分;合格的团队,优先纳入下一轮团队建设,挂靠部门考核年度正面清单加1分;优秀的团队,直接纳入下一轮团队建设,学院重点扶持并创造条件优先申报更高一级科研创新团队,挂靠部门考核年度正面清单奖励2分。

第十七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将对该科研创新团队予以调整或者作撤销处理:

(一)失去设立条件;

(二)研究方向发生较大变化;

(三)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四)不提交相关材料,导致无法正常考核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给学院声誉、经济等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五章  

第十八条 考核中涉及的重大学术争议,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裁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育教学研究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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