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警察学院

江西警察学院教师申诉处理办法

新闻来源: 发布日期:2017-10-23 10:14:17 浏览次数:

江西警察学院教师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公平、及时处理教师的申诉,推进依法治校,保障教师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警察学院所有教职工。

第三条 教师对学院作出开除辞退处理、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 教师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于教师申诉以及保护申诉人隐私的原则处理教师的申诉。

第二章  教师申诉的范围

    第五条 我院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院侵犯的,可以提出院内申诉。

   (一)教师认为学院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教师对学院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三)教师认为院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院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三章  成立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

第六条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学院纪委书记担任;副主任委员三人由学院副院长、政治部主任、纪委副书记、担任;委员由学院监察室、人事处、工会、教务处、科研处负责人以及法学专家、学院相关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十人以上组成。

第七条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监察室,主任由监察室主任兼任,负责受理申诉、通知、送达等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申诉处理流程

第八条 我院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30日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进行笔录,并告之被申诉人。

    第九条 院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院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公安厅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条 院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院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教师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十一条 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 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 学院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第十五条 属院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院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第十六条 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政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第十七条 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二)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并且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申诉人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对申诉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做出处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制出申诉处理决定书,由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院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印章。申诉处理决定书与学院行政办公会议做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公安厅有关部门提起申诉,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即发生效力。

第六章  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或教代会负责。

 

     (二)本办法自20157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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