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警察学院

江西警察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新闻来源: 发布日期:2015-09-25 15:30:59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江西警察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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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直各单位:

《江西警察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经院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警察学院

2014年6月11日

 

主题词:财务管理  办法  通知 




江西警察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强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会计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的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理财,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学院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院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院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基建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建财务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对学院基建的财政拨款、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等资金进行管理和核算;依法、合理、及时筹集、拨付使用基建资金,保证学院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财务和资产管理处是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是学院财务和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财务和资产管理处在学院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院的财务活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由学院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集中管理”是指学院的财经工作和财务活动由学院集中统一管理,包括财务的集中管理权,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的集中管理权,会计事务的集中管理权。

第六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由一名院领导具体分管。学院财务发展规划的制定、年度预算的安排及执行、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项目资金贷款等重大财经活动实行集体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确定。

第七条 学院按照国家和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学院账户。银行账户由财务和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未经财务和资产管理处同意,学院任何职能部门或内设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从事资金结算等经济事项。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转移资金,私设“小金库”。

第八条 学院按照《会计法》的要求在财务和资产管理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学院各职能部门或内设机构的财会人员归口财务和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由财务和资产管理处实行委派制。

学院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遵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学院财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会计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

学院财会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院级预算和所属各部门预算组成。

学院预算是全院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必须与财务收支计划相适应,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符合学校的实际情况。预算实行精细化管理。

第十条 预算编制原则

学院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在确保人员经费和学校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方法

(一)学院各部门必须在每年12月15日前根据上年度部门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任务,经分管院领导审定后,向财务和资产管理处报下年度经费需求计划。

(二)财务和资产管理处在分析和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财力情况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听取和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提出建议意见。

(三)学院预算逐步实行按支出定额和因素法、基数预算、零基预算、绩效预算等编制方法。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一)上报部门预算。财务和资产管理处根据省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编制部门财务预算草案,经学院领导审批后,由省公安厅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上报省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二)编制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学院根据省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预算,按照学院的发展规划、财力情况和各部门预算建议方案,由财务和资产管理处汇总、审核,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细化预算草案。年度财务预算报院党委会批准,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细化预算,报院长办公会批准或经院长批准执行。

(三)各部门细化预算。各部门经费预算分为部门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部门公用经费(含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项目经费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项目安排。各部门根据年度财务预算对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进行细化。各部门细化预算报院长办公会批准或经院长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的执行与调整

(一)严格预算约束,强化预算管理。年度预算一经审批,即对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具有约束力,年度预算就是本年度经费开支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经费开支必须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严格审核资金的用途,加大对经济业务的合理、合法、合规性的审核和监督,杜绝支出的随意性。

(二)为了维护学院年度预算方案的严肃性,经批准的预算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调整的,必须另行办理报批手续,由财务和资产管理处按程序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决定。财务和资产管理处根据抄告单对预算进行追加(减),并按调整后的预算进行审核。未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而突破了年度预算的,财务不予办理报支。细化预算的调整,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加强预算控制和分析。努力增收节支,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效益。为了加强预算控制和分析,财务和资产管理处应定期提供预算执行结果,编制年度报告。

(四)各部门应根据年度预算,制定用款计划,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原则上每月应平均用款,上半年发生的费用在6月30日前报完,下半年发生的费用在11月30日前报完,12月发生的费用在12月20日前报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 学院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科学事业费、其他事业费等。

(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学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训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实现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条 学院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上交财务和资产管理处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院内各部门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学院收入,一经查实,即予以收缴,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学院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票据的领购、登记、保管、使用等统一由财务和资产管理处指派专人负责;经学院授权由部门代收的各类服务收费和其他有关杂费,一律使用财务和资产管理处核发的收款收据,并于每月底将收入和收据交学院财务结算。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购买发票和收据,如有违反,将追究相关人员和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 学院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等。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院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院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项目支出、生产建设性项目支出、事业发展项目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应在保证事业支出的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按项目进行核算,单独列支。

第二十条 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一条 学院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年度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一支笔”和院领导集体决定的审批制度。建立经费负责人制度。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机动经费支出在预算范围内的正常开支,根据开支额度分级确定审批权。

学院财务“一支笔”为分管财务的院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根据职责及授权行使审批)、院直各单位须指定一名部门领导作为本单位的经费负责人、以及教学、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履行“一支笔”审批职责,并报院财务部门备案。如因公出差等原因需改变审批人员的,必须书面通知院财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院的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院内各部门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二十四条 学院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报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院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树立勤俭办学的观念,严格控制支出,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各部门应根据预算确定的项目、范围、支出的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十八条 支出报销的票据,各部门应当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要素完整、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其他基金等。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院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一)学院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现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只限于支付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差旅费、学生奖助学金等支付给个人的款项及商品服务支出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其他支出均应通过银行转账或电汇结算。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现金账目,出纳人员对现金的收付要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并不得以白条抵库,若账款不符,需查明原因。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学院应收未收或暂时垫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停滞在结算过程中的资产;借出款则是指学院借给院内各单位(含独立核算单位)或个人(如预支差旅费)的各类周转金性质的款项,一般借出期限为一年以内。学院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借出款的管理,必须及时、定期进行清理、结算,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促使应收及预付款项、借出款及时收回和报销,不得长期挂帐,以免给学院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学院应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借出款建立坏帐核销制度,对于确实无法回收的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若属个人原因应追究个人的责任,若属非个人原因,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核销手续;未经审核批准,财会人员不得私自核销坏帐损失。

(三)存货是指学院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而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学院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鉴定后由使用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报财务部门、院领导批准后核销,重大事项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决定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上交财务和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和核算,全部转入学院修购基金专款专用;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学院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

第四十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负债是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主要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学院财务部门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二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  基建经费管理

第四十三条  基建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由财务和资产管理处统一核算和管理,由专人进行核算。杜绝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四十四条  凡经批准的经费支出项目都要编制概、预算,执行招标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工程概算由基建办根据批准的工程图编制,由审计处审查编制依据、编制方法、费用构成和费用标准。财务和资产管理处根据已审查的概、预算编制财务计划,上报学院审定。

第四十六条  学院根据基建计划,每年编制年度基建投资预算。

严格执行年度基建投资预算,严格执行合同,严格控制工程变更、设计变更,严格控制基建资金。因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等因素影响,需要对合同价款或合同内容进行调整时(除按照审计结算结果进行调整外),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及时签订工程合同价款补充协议,作为价款支付依据,并按程序报经院党委会决定调整预算。

第四十七条  基建项目预算、施工合同、采购合同、项目决算均需审计处进行事前审计,施工合同、采购合同由纪检监察室事前审核。

第四十八条  竣工决算未正式批复前,工程款一般控制在预算总值(不含甲方供材)的80%以内;设计费分阶段支付,工程竣工前,付款控制在80%以内,余款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后分期结清;材料、设备、监理费、勘察费等其他支出按合同执行;合同变更的特殊项目支出由基建部门提出,财务等部门审核并报院长办公会或院党委会批准后支付。

第四十九条  基建办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按照学院有关工程审计范围的规定,将需要审计的工程结算资料移送审计处,提请审计。  

第五十条  基建办配合财务和资产管理处做好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共同完成好决算工作。

第五十一条  基建办根据已完工决算工程的面积和总造价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到财务和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审计处负责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向基建办和施工单位下达审计报告或审签意见。

第五十三条  财务和资产管理处根据审计报告或审签意见,办理工程结算及决算手续。

 

第十一章  借款管理

第五十四条  为确保学院各种资金安全完整,严禁教职工因私借用公款,外单位人员不得在本院借款。借款对象必须是学院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人事代理人员,不包括临时人员和学生。

第五十五条  因公借款,包括部门经费借款和项目经费借款。借款必须有充足的预算指标,对超预算或无预算经费的,一律不得借款。

第五十六条 借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其中,每个项目活动支出(含会议费)预借现金控制在批准预算额度的30%以内;大病或危重病住院借款控制在1万元以内;备用金借款控制在1万元以内。

第五十七条 借款程序

(一)借款人写出借款申请报告和费用预算清单,准备好相关文件材料;预转账或预汇款的,写出预转账或预汇款报告(须明确票据送达财务处的时间),提供对方单位公章名称、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账号。

(二)经费负责人审批签字;

(三)1万元(含本数)以内的借款,由财务和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批;1万元以上3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借款,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

(四)借款人持批准的借款报告或预转账或预汇款报告以及相关材料,提供借款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到财务和资产管理处财务科办理借款手续;

第五十八条  借款核销

(一)因公出差、学习、培训等差旅费借款,必须在返校后的10日内办理报账还款。若预借差旅费后因故未成行的,应在3日内还款。

(二)因公备用金借款,必须在当年12月20日前办理报账结算。

(三)其他事项借款,必须在事项完成后10日内办理报账结算。

第五十九条 借款人因退休、调岗、工作调动、解除合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或离开学校的,应当在离岗或离校前归还所有借款。

第六十条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借款人无法办理核销手续的,需提前出具延期还款报告,阐明无法按期还款的原因、未来还款计划安排等主要事项。延期还款报告经财务和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核、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后予以延期。

第六十一条 对于逾期不报和不按期归还借款者,财务和资产管理处将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所在部门送达催款通知单。催款通知单发出一个月后,借款人仍未还款或未出具书面报告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处将采取扣发借款人的工资、岗位津贴、课酬及奖金等收入,必要时暂停支付借款部门各种用款的措施,督促借款人按时报账还款,直至清账为止。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院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三条 学院按规定向院长办公会和省级有关部门报送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四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分析内容包括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五条 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监督。

第六十六条 学院的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六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必须依法接受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

第六十八条 学院对各部门在经济往来中的回扣、折扣、手续费等进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基建工程和设备、教材、图书、服装等大宗物资的采购,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严禁在账外暗中收受单位或个人给予的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确实无法谢绝而接受的回扣、手续费,必须全部上交学院财务部门,纳入学院财务预算管理,不得私自截留、挪用或私分。

第六十九条 财会人员应当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同时,财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有关财务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条 各级领导都要模范执行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审批权,严格按审批程序办事,保证财会人员依法、依制度行使职权,不得对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

第七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追究经办人员及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学院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学院基建财务管理办法办理。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的财务管理。独立核算、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各实体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办法。

第七十四条  院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档案保管制度,并指定专人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管理财务会计档案。财务部门负责保管最近三年的财会档案资料,超过三年的,要及时进行整理并移交学院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保管财务会计档案,不得随意销毁。

第七十五条 院财务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票据,不得私自损毁。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联按规定时间上交财政票据部门。已开具院内自制票据存根联和票据领用登记簿,作为会计档案保管5年。如期满需销毁时,应由票据管理员负责登记造册,一式二份,经学院批准后销毁。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和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 2013 年3 月18 日颁布的《江西警察学院财务管理办法》、《江西警察学院基建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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