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警察学院

江西警察学院财务报销规定

新闻来源: 发布日期:2015-09-25 15:33:10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江西警察学院财务报销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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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直各单位:

《江西警察学院财务报销规定》经院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警察学院

2014年6月11日

 

主题词:财务报销  规定  通知





江西警察学院财务报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管理,强化会计监督职能,规范财务报销程序,明确财务报销手续,严格控制预算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的会计制度》、《江西警察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江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实行“一支笔”与重大资金院领导集体审定相结合的审批制度。经费管理实行经费负责人责任制。实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量力而行的开支原则。

第三条  财务部门负责学院财务报销和会计核算的管理工作,对预算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以及资金安全负责。经费负责人对所负责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应加强财经纪律教育,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增强经济责任意识,增强预算执行意识,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经费报销审批制度

 

第五条  经费管理实行经费负责人责任制。经费负责人分类如下:

(一)各部门公用经费、部门项目经费由部门负责人作为经费负责人。

(二)各部门学生活动经费由部门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授权分管学生工作的部门领导作为经费负责人。

(三)学院项目经费由职能部门(管理、使用经费的部门)负责人作为经费负责人。

(四)各类学科(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专业建设、精品课程、教学团队和实验区等教学、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和职能部门(科研处或教务处)会签共同作为经费负责人。

(五)教学、科研课题的负责人和职能部门会签共同作为经费负责人。

(六)各部门(中心)创收资金由部门(中心)负责人作为经费负责人。

第六条  报销审批的依据:

(一)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的财经制度,抵制违法、违纪行为;

(二)依据我校的规章制度,按规定程序报销;

(三)根据我校的“三定”方案确定的工作内容,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

(四)根据年度(科研项目)预算确定的经费项目和预算范围,禁止超预算报销;

(五)开支的经济科目与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

(六)根据审批权限,重大问题集体协商,大额支出事先经分管财务院领导或院长同意后执行;

(七)难以确定的事项,可事先征求财务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基本支出审批权限

 (一) 人员经费审批权限。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支付的人员工资、津补贴、住房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养老医疗保险、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等经组织人事处或其它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程序核定后,由学院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学生奖助学金、勤工俭学等费用,经相关部门和学生处按规定程序核定后,由学院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日常公用经费审批权限。

1.学院财务统一支付的公用经费。预算安排由财务统一支付的水电费、邮寄费、电话费、燃料费、车辆保险费、物管费、网络租用租赁费等按月支付的经常性支出由学院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2.预算安排的各部门公用经费审批权限:各部门公用经费支出,由部门经费负责人审批。经费负责人本人发生的费用报销,由本单位另一负责人审批或由分管业务院领导审批。

第八条  项目支出审批权限

(一) 各类学科(基地)建设经费、教学质量工程经费、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科研项目及课题经费等各层级教学、科研项目经费审批权限:一次性支出1万元以下(含1万元)由经费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1万元以上,由经费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

(二) 预算安排的部门项目经费审批权限:部门项目经费支出,由部门经费负责人审批。

(三) 预算安排的院管项目经费审批权限:一次性支出1万元以下(含1万元)由经费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1万元以上由经费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

第九条  机动经费支出

机动经费主要用于中心工作、临时性、应急性工作以及解决学院发展中的其他问题,由相关部门提出立项报告,财务部门审核,分管业务、财务的院领导签署意见,由院长办公会或院党委会进行立项审批并下抄告单。报销凭抄告单,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日常公用经费的机动经费,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第十条  审批流程

学院经费开支及项目建设审批实行先业务部门、后财务部门;先下级、后上级的审批程序。审批流程如下:

经办人提出经费开支需求、验收人验收签字→经费负责人“一支笔”审批→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财务部门会计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第三章  报销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教学、科研项目(课题)可以指定1—2名报账员办理报销业务,与财务部门核对经费使用情况等日常财务管理工作。报账员应做好台账记录工作。

第十二条 报账员办理出差报销业务,必须到财务部门领取“差旅费报账单”;办理其他报销业务,须到财务部门领取“报账、转账、电汇单”;如果涉及到接待费报销,还要到财务部门领取“接待用餐申请单”;根据实际发生业务如实填写报账单。

第十三条 报账员持合法、合规的报销票据,到财务部门领取“费用单据粘贴单”,按规定把相关票据分类整理、有序粘贴在“费用单据粘贴单”上,并注明金额和张数,作为报销附件。

第十四条 报账单上经办人、验收人签名后,由经费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并注明经费列支渠道(财务预算科目),经财会人员审核后,按照经费审批权限逐级报批,手续完备后方可报销。

第十五条  办理报销须经财会人员审核、稽核通过后,才能办理国库(现金)支付手续。财会人员审核、稽核的依据:原始单据规范,内容完整;开支合法合规;报账附件材料齐全;开支有预算经费,符合开支范围和标准;签字手续完备;根据不同性质和内容分类核算;报账及票据时间上的要求等。

 

第四章 报销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办公费的报销。办公费指购买日常办公用品、文化用品、报刊订阅、刻章、饮用水、打字复印费等支出。其中办公用品属于政府采购,购买复印纸、信纸、信封、文具、笔、教具、其他文教用品等办公用品时,必须到江西省政府采购网(www.jxzfcg.gov.cn)中规定的定点办公用品供应商中购买,一律转账,转账时需提供政府采购物品申请审批表、正式发票和政府采购供应结算单。

第十七条  印刷费的报销。印刷费指各类学习手册、纪念册、宣传册、票据、单证、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和其他印刷服务支出。印刷必须到江西省政府采购网(www.jxzfcg.gov.cn)中规定的定点印刷供应商中采购,一律转账,转账时需提供政府采购物品采购申请审批表、正式发票和政府采购供应结算单;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印刷费报销,还需提供印刷合同、样本清单。

第十八条  邮电费的报销。邮电费指实际发生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传真费、电话费、宽带费、信息使用费等。邮寄费的报销必须凭邮政局开具的发票,不得以各种邮寄证明单等不合格单据报销。电话费的报销,按学院有关规定只报销办公电话费,原则上不报销个人电话费。

第十九条  差旅费的报销。差旅费指工作人员调研、开会、学习、探亲等期间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会务费、补贴等相关费用。差旅费报销,执行《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赣财行[2014]第14号)以及学院的有关规定。

(一)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简要说明出差事由,严禁只写“出差”等字样 ,在差旅费报销单上按项目对应填列车船费、住宿费、订票费等内容,合计不要填写;所附单据应平整地粘贴在“票据粘贴单”上,应将相同性质的单据贴在一起。

(二)凡要求参加会议、学习及各类培训报销会务费时,必须提供会务费标准及出票单位的会议有关通知及分管副院长签署的行政审批意见。通知中没有说明会务费标准及出票单位的,需取得相关补充通知或证明。会议期间不再享受伙食补助、公杂费补助。参加会议、培训等开具的旅行社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三)教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参观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四)教职工报销探亲路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只报车船费,不享受出差补助。探亲人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经组织人事处审核后到财务部门审批报销。

(五)因学院安排指导老师带学生参赛、从事教科研活动等,学生差旅费只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不享受出差补助。

(六)教师参加公安(社会)实践锻炼时间一年的,锻炼期间可视情况,报销往返路费4趟(单程共8次)。

(七)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和软席从严控制。在部门包干经费未超支的前提下,各单位正职、教授(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乘坐飞机或火车软座;教学、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在有预算未超支的前提下,项目(课题)负责人可以乘坐飞机或火车软座。其他人员或使用其他经费,确因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应在出差之前填写《江西警察学院乘坐飞机或软席审批表》,由经费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乘坐飞机普通舱(或经济舱)位、软席。未经批准擅自乘坐飞机、软席的,只能按火车硬卧票价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培训费的报销。培训费指参加外单位组织的各类教育培训支出。包括领导干部党校培训、业务、继续教育培训、警察初任晋升培训、教师进修培训等。培训费的报销,执行《江西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赣财行【2014】1号)以及学院的相关规定。

报销时须提供有学费标准的培训通知和院领导签署的行政审批意见,通知中没有说明费用标准及出票单位的,需取得相关补充通知或证明。

第二十一条  会议费的报销。会议费指由我院承办的各类评审会、研讨会、学术会议、工作会议及各种年会,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办公用品等。 会议费的报销,执行《江西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赣财行[2014]3号)以及学院的相关规定。

(一)院内的各种会议原则上在院内召开。由会议组织单位提供经学院批准的申请报告,经费预算表在审批前须到财务部门审核。会议费支出,转账支付的必须占会议费总支出的70%。

(二)会议结束后,凭召开会议的申请报告批复、会议经费预算、决算表、发票,一次性集中报销,不得分次拆零报销。会议所发生的场地租用费、房租费、伙食费等发票需附出票单位详细结算单,办公用品、文件资料印制费等属政府采购需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的报销。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包括公务用车的汽油、保险、维修、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租车费等。汽油、保险、维修属于政府采购,必须到江西省政府采购网(www.jxzfcg.gov.cn)中规定的定点供应商中采购,转账时需提供正式发票和政府采购供应结算单;汽油在省内一律是凭卡加油,不允许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公务接待费的报销。接待费是指按规定开支的各类接待费用,主要包括学校预算安排的接待费、其他经允许开支接待费的相关经费。不允许开支接待费的预算经费,不得报销接待费。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接待费属于“三公经费”,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规定》(中办发[2013]22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及接待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行[2013]82号),以及学院的相关规定。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在预算额度内按规定标准开支接待费,不允许超支超标准接待。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接待清单、接待公函。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及人数,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陪餐人数等内容。财务票据应提供报账单、正式发票。凭证齐全,按照审批权限履行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教学、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的到账与报销。经费由学院职能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管理,包括各类学科(基地)建设经费、教学质量工程经费、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科研项目及课题经费等各层级教学、科研项目(课题)经费。

(一)经费到账时,由财务部门通知教务处或科研处,教务处或科研处通知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课题)负责人提交的经费预算安排,须经教务处或科研处处长审核、分管教学或科研的院领导审批,涉及重大事项报院长审批(或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通过后的经费预算报教务处或科研处、财务部门备案才能开支。

(二)经费报销时,需提供项目(课题)申请书(含立项通知或合同书、预算表)、结项(结题)验收证明书、结项(结题)前(当年的发票当年报)的发票,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教学或科研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严格按经费预算开支,不得随意变更开支范围。

(三)项目(课题)经费开支范围按《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上级另有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项目(课题)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四)项目(课题)经费中产生的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上级有关规定管理。

(五)科研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比例提取项目(课题)经费的科研管理费,科研管理费只能用于科研管理方面的合理开支。

(六)项目(课题)未完成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但项目(课题)经费只能结转二次;已完成结题但有结余经费的,结余经费使用按国家或双方合同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学院统一收回,统筹用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运转的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

第二十五条  维修费的报销。维修费包括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房屋建筑物、公共设施、室内装修、网络系统等的维修、维护费。日常零星维修(维护)费用报销时,须提供立项审批维修计划(预算)、维修合同、维修工程预决算书、维修发票(附清单)、验收报告。

维修工程立项审批权限:

(一)单项维修预算金额3千元(含3千元)以下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经费负责人审批;

(二)单项维修预算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经费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单项维修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院长签署审批意见;

单项工程维修金额1万元以上的,须由基建办审核维修预决算。                      

(四)根据省财政厅的规定,单项工程维修和基建工程项目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符合省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单项固定资产维修,则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立项审批报告,资产部门提出意见,单项维修预算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单项维修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的,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生活动费的报销。学生活动费指按规定用于开展学生活动的各项支出。学生活动开展之前,需编制经费支出预算,报财务部门审批后开支。学生活动费的开支应严格控制在经费预算批复额度之内。报销时,中、大型活动须提供分管副院长签署的开展活动的行政审批报告、经费开支预算表等;日常活动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涉及办公用品类的报销参照办公用品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租赁费的报销。租赁费指租用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支出。报销租赁费时,须提供租赁合同,按合同确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结算。初次报销还需提供分管副院长签署的行政审批意见。

第二十八条  药品采购的报销。药品的管理应视同材料管理,建立“进、销、存”制度,医务所应根据购药发票办理入库手续,按月根据处方单办理出库手续,管理员应做好登记工作,定期盘点清查,确保账实相符。资产部门会同纪检审计部门定期对药品仓库的库存药品进行实地盘点。

购药部门须提供分管副院长签署的行政审批意见、药品入库单、正式发票及清单,按照审批权限履行报销手续。一次性批量采购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药品的需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材料采购的报销。材料必须建立“进、销、存”制度,主要包括实验耗材、水电耗材等。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购进材料时,须提供分管副院长签署的行政审批意见、入库单、正式发票及清单,按照审批权限履行报销手续;领用时,职能部门管理员应做好登记工作,注明领用日期、品名、数量、领用人、使用部门、合计金额;定期盘点清查,确保账实相符。资产部门会同纪检审计部门定期对材料仓库的库存材料进行实地盘点。

第三十条  宣传广告费的报销。宣传广告费指购买宣传用品以及在报刊、杂志、网络、电视、宣传栏等媒介上发布的各类宣传及广告信息所发生的费用等。报销宣传广告费时,须提供分管副院长签署的行政审批意见、宣传广告合同及样本;宣传用品的报销参照办公用品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设备购置费的报销。学院各部门使用预算内经费购置办公设备、教学设备、软件、家具等设备,应在采购前,提出申请报告和预算,由经费负责人审核后,报财务部门同意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方能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报销时,凭批复的报告、入库单、政府采购申请单、采购合同、发票等,按审批权限办理手续。

如一次性购置大批量的低值设备或设备散件,视同固定资产,须办理入库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图书资料费的报销。学院图书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含各种软件、电子图书等),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由图书馆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报销时凭分管副院长签署的行政审批意见、合同、正式发票、入库单办理报销手续。学院教学、科研、研究中心等其他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由教学、科研部门及研究中心等相关部门到图书馆办理固定资产入库录入手续,由图书馆登记后编目,图书馆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工资以外的人员经费的报销。包括加班、计划外课酬、监考费、补助、评审费、讲座费、专家费、奖励、临时人员工资及其他劳务费等。

(一)在学院预算安排的人员经费以外的其他经费中、或部门创收经费中开支上述人员经费,承办部门应提供学院文件或呈批件,按审批权限审批。

(二)人员经费的发放必须有明细表,应由本人签字领取,本人无法领取的,可由他人代领,但一人代多人领取时,最多不得超过3人。应当以发票报销的不得用补助、劳务费等形式发放。

(三)上述人员经费的发放,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的标准发放,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并按照税法规定,由财务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 职工丧葬费的报销。按照有关规定,经办人凭相关发票,经组织人事处审核后,到财务部门审批办理。办理职工丧葬费、抚恤金的同时必须结清医疗费及借款。

 

第五章 基建资金的支付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付款,必须填写“江西警察学院基建工程资金支付申报审批单”。待所有手续办齐后,财务方能付款。

第三十六条  坚持货到付款的原则,一般不预付货款,确实需要预付货款的,应在合同中进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进度款的支付额度应在招标合同书中予以注明,5万元以下或工期在30天以内的项目,一律不付进度款。

第三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经基建部门鉴定无质量问题,可如数支付质保金;在质量保证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的费用,从质保金中抵扣。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水电费结算由学院后勤处提供相关结算票据经施工单位认可,院财务直接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抵扣。

第四十条  金额较小的临时性的增加项目及零星工程(原则上1万元以内),经基建办与相关单位协商,并由基建办出具“工程任务结算单”进行相关结算。

第四十一条  对于无立项、超预算或超预算范围、无合同、无计划或超计划的,支出手续不全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处不予付款。

第四十二条  支付工程项目价款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支付工程项目价款2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基建办须提交报告,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支付工程项目价款100万元以上的,基建办须提交报告,经党委会讨论通过。会议通过后,由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下抄告单,按工程款支付程序审批。

第四十三条  支付工程款在工程决算审计前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5%

第四十四条  工程价款结算必须按合同规定保留10%的工程尾款(10%是最低比例,资金的具体预留比例和时间,有关各方可根据规定或合同[协议]确定),待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满后再清算。

第四十五条  基建资金支付以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报告、审计决(结)算报告等相关资料为依据,基建办填写《江西警察学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支付审批单》,附上相关资料,若出现规定的情况,还须由基建办作出相关说明,并报有关部门逐层审核,付款时程序如下:

(一)结算单位向基建办提交申请付款报告及相关资料。结算单位:包括具体工程施工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建筑设计单位等。

(二)基建办工程管理人员对付款资料进行审核,核定付款金额,审核无误后,填写《江西警察学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审批单》,报送基建办单位负责人签字。

(三)财务和资产管理处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核。财务人员审核无误签字后,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四)分管基建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五)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六)院长审批。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六条  发票管理规定

(一)经办人提供的发票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具有税务监制章或财政监制章、完整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并加盖出票单位公章(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票面内容必须书写完整,包括开票日期、客户名称、经济业务内容、开票人、数量、单价及金额等。其中“客户名称”必须填写“江西警察学院”;

3.票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大小写金额相符,金额不得涂改、挖补,无字迹不一致等现象;

4.发票记载内容有误,退回原出票单位更正的,更正处应加盖原出票单位公章;如错误不能更正的,必须原出票单位重新开具。

(二)购买办公用品、学生活动奖品、文体用品、材料、配件等物品,票据上应写明具体品名;若商品项目较多时,必须附出票单位开具的物品清单并加盖公章。发票上可以写明品名的,而不写明,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此类票据报销。

(三)打印、复印费票据必须附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打印、复印材料清单。

(四)发票应当及时报销,当年的发票当年核销。当年12月份的票据因特殊原因未办理报销的,可延长到下一年度3月31日之前;超过3月31日以后,上年发票视为无效发票,不再报销。

(五)凡经济业务往来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遗失,当事人必须提供遗失情况说明和原出票单位提供存根联复印件且复印件上加盖出票单位公章(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经部门领导签批意见、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作报销依据。

凡因公出差丢失交通票据(包括火车票、飞机票、汽车票及船票),无法取得原开出票据单位证明的;当事人写出书面申请,申请中要说明遗失原因,乘坐的交通工具及标准,丢失票面价值,附会议通知或公务活动通知,经部门领导签批意见、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应的报销手续。报销按规定的标准交通票价的50%报销,所报销的50%费用是以国家规定级别标准的交通工具及价款为基准,其余部分由丢失责任人自行负担。

(六)严禁使用假发票报账套取国家资金,经手人对提供审批的各种支出事项和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报账前务必自行登入江西省地税局网查实票据的真伪性。

第四十七条 支付管理规定

(一)对公业务一般采用转帐支票或电汇方式支付。转帐(或电汇)的款项,需提供对方单位完整的信息,包括对方单位名称、开户行名称、开户行账号。

(二)各部门日常零星开支,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可以用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但尽量选择转账方式;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或在同一家供应商处采购累计1000元以上的,都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不允许现金支付。

(三)凡列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凡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集中采购支出项目必须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四十八条  报销时间规定

(一)财务报销基本时间由财务部门另行公布。

(二)每周五和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处理稽核、对账等内部事务工作日,工作人员不处理报销业务,。

(三)寒假、暑假停止报销,只办理借款业务。

(四)为保证财务决算工作的完成,每年12月20日前必须完成所有报销业务(含还借款)。

第四十九条  财务单据要求

(一)各部门应及时报销,不可将多项经济业务内容集中填制到一张报销单中报销,做到报销事项清晰真实。

(二)各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报销业务一律一事一批,一件事情不得分割处理;不得将单笔支出金额化大为小,同一次采购分批报销;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列虚报开支用途套取现金。

(三)所有财务单据的签字一律使用黑色签字笔,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

(四)严禁假冒他人的签名,一经发现,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院管项目经费的范围:对口支援扶贫经费、教师培训费、福利费、维修费、专项改造费、除燃料费之外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租赁费、手续费、工会经费、教代会经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国际交流费、实习费、科研与学科专业建设费、教学会议费、设备购置费、警官培训经费、内涵建设专项经费、中央政法人才培养改革试点专项经费等。

 部门项目经费的范围:纪委经费、组织人事处经费、宣传经费、财务经费、老干部经费、基建办经费、档案维持费、体育维持费、实验实训费、团委经费、艺术团经费、教学活动经费、招生经费、就业经费、两课经费、学生活动经费、心里咨询费、职教经费、维稳经费等。

院管项目经费的范围和部门项目经费的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经院长批准而调整。

第五十一条  学院经费使用应本着严格控制,节约开支,从严掌握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公务用车、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经费支出。

第五十二条  强化预算管理,严格执行预算计划。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予报销。

(一)对无经费来源或超计划、超预算的报销业务;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约定内容的;

(四)报销手续不完备、审批程序不规范、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项目列支渠道不明确的;

(五)提供核算资料不完善以及提供虚假核算资料的;

(六)出差地点与批准地点不符或无故绕道扩大开支的;

(7)报销票据严重破损导致内容不全、不清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预算以外的经费支出报销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财务和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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