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警察学院电话管理规定新闻来源: 发布日期:2015-09-25 15:36:00 浏览次数:次关于印发《江西警察学院电话管理规定》的通知 ------------------------------------------------------------------------------------------------------- 院直各单位: 《江西警察学院电话管理规定》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警察学院 2014年9月5日
主题词:电话管理 规定 通知 江西警察学院电话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学院电话的正常运行,保障教学、科研、行政工作信息传递的畅通,提高办公效率,明确各部门权力、责任和义务,理顺关系,合理开支通讯费用,特制定学院办公固定电话(简称电话)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电话是指学院党政管理部门和教学、教辅部门专门用于办公的固定电话。 第二条 电话的装机范围: (一)院领导办公室(含享受院级领导待遇人员); (二)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 (三)各处级单位办公室; (四)行政职能部门科级办公室(合署办公的单位安装1部电话); (五)学院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享受安装电话待遇人员的办公室; (六)其他因特殊需要安装的电话。 第三条 新装电话由财务和资产管理处统一受理,由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经财务和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电话由电信部门负责安装和维护,教保处负责联系和协调,各使用部门负责电话的日常使用和保管。 第四条 电话费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财务和资产管理处是办公电话费的统一管理部门。 第五条 电话号码由电信局或财务和资产管理处根据号码资源情况统一分配,部门不能挑选号码。 第六条 新装电话的话机由使用部门负责购置。电话机的维修遵循“谁使用,谁维修”的原则。电话机出现故障,由部门负责维修。 第七条 各部门的电话费数额,定额核定话费限额纳入财务预算,包干使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超范围装机的不核定电话费。个别部门因特殊的业务性质,实际发生的办公室电话费用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超标准部分在包干经费中列支。 电话费由财务和资产管理处资产科负责与电信部门结算,办理缴纳和报销手续。 第八条 禁止因私拨打长途或各类有偿信息服务电话,凡话费中含有上述费用的,由拨打者个人承担。 第九条 电话常用功能的开通由财务和资产管理处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办理,特殊功能的开通必须由部门负责人向财务和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财务院领导批准后,由资产科具体办理。 第十条 财务和资产管理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已安装的电话进行拆机或移机,费用由学院支付。各部门自行新装、移机等业务产生费用以及所属的电话通话费(含座机费)由各部门自行承担。 使用部门不得私自转让电话,违反规定给予停机处理。 第十一条 电话线路故障的维修 电话线路出现故障可通过教育技术和教育保障处联系维修,也可直接与电信部门联系(联系电话:中国电信10000)。非人为故障产生的费用,由学院支付,如属人为损坏,由部门自行承担维修费用。 第十二条 部门自费安装的电话及有关承包、经营性部门的电话费用不受限于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财务和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