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警察学院

江西警察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新闻来源: 发布日期:2015-09-25 15:38:06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江西警察学院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直各单位:

《江西警察学院票据管理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警察学院

2014年9月5日

 

主题词:票据  管理办法  通知 


江西警察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为维护学院经济秩序,加强学院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票据管理

第一条  财务和资产管理处是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向有关政府机关和部门购买票据的唯一部门。负责全院票据的领购、印制、发放、保管、核销等管理工作。

第二条  各部门使用发票、收据时必须实行专人负责制,并接受财务和资产管理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擅自印制、购买、转让、代开、销毁各类票据。

第三条  学院所有财政票据统一由财务和资产管理处持《财政票据购领证》到财政部门购买。学院内部收据由财务和资产管理处统一印制,使用部门根据需要向财务和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学院目前使用的票据有《江西省学校收费专用收据》、《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江西省公益性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及自印发票或收据等。

第五条  《江西省学校收费专用收据》适用于本科生和专科生学费、住宿费的收取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  《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适用于上级机关及地方政府拨付的业务费和专项经费;学院与其他单位之间资金往来;各种代收的水费、电费等收费项目。

第七条  《江西省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统一收据》适用于学院无偿接受各类款、物,且只开具“捐赠款”或“捐赠物”的收费项目。

第八条 “自印发票或收据”仅适用于学院指定的内部收费项目及资金往来。

第三章  收费票据的领用、开具和核销

第九条  安排专人担任票据管理员,以详细记载票据的领用、缴存情况。

第十条  收费票据在启用前,领用人要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要及时向财务和资产管理处收费票据管理人员说明,以便明确责任。

第十一条  票据领用方式采用缴旧领新。领用新票据时,应缴回上一次领用的票据。

第十二条  领用票据的数量应预计准确,不得故意多报、多领。零星收费每种票据仅限领一本。量大、集中的收费,可按预计数领用票据,并按票据编号顺序使用。

第十三条  集中收费结束后,未使用票据应及时缴回,已使用票据在办理交款手续后,缴回票据,办理票据核销手续。票据领用人和票据管理人员应在专门的登记本上签字,以划清责任。

第十四条  票据必须严格按照各自适用范围及规定的标准、项目使用,不得擅自增加或变动收费项目及标准,不得互相混用,也不得转让、转借或代开。

第十五条  收费票据应按编号顺序填开,不得拆本使用。填写必须规范完整、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内容完全一致。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开填。错填的票据应加“作废”标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要及时向财资处报告并申明作废,查明原因,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财务和资产管理处的票据管理员在核销发票时,要认真检查被核销的票据是否规范和完整,存根联内容是否与票据封面填写一致。

第四章  收费票据的保管和检查

第十七条  财务和资产管理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票据,不得私自损毁。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领用登记簿,作为会计档案保管5年。保存期满,登记造册。期满需销毁时,应由票据管理员负责登记造册,一式二份,经学院批准后,书面报原发放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第十八条  学院审计处对学院及各收费部门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各种票据的使用进行全方位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十九条  学院收费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物价、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和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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