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警察学院

江西警察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新闻来源: 发布日期:2015-09-25 15:39:34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江西警察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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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直各单位:

《江西警察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警察学院

2014年9月5日

 

主题词:学生收费  管理办法  通知



江西警察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院和学生合法权益,加强学生各项应缴费用的收费管理,规范缴费收费行为,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政策以及对高等院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学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我院学生应充分认识缴费的重要性,自觉履行缴费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类在校学生。

第二章  收费管理组织和原则

第四条  财务和资产管理处负责学院收费的管理,招生就业处和教务处负责提供新生信息和在校生休学、退学、入伍信息;学生处负责提供在校生减免、缓缴学费信息。

第五条  各系对本部门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负有管理监督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系要加强对学生缴费的宣传和引导,组织学生按时足额缴费。

第六条  加强学院收费资金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将学费、住宿费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加强学院收费票据管理。学生在缴费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第三章  收费工作程序

 第八条  新生收费工作

(一)建立新生个人账户。根据录取学生进度,招生就业处及时提供录取学生的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等相关资料。财务和资产管理处与银行合作为学生制作缴费银行卡及使用须知,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予学生,学生根据缴费要求在当地银行办理个人储蓄业务。

(二)构建新生收费数据库。招生工作结束后,招生就业处和学生处须在新生报到前15日完成新生的学号编制,并向财务和资产管理处提供准确的新生信息。财务和资产管理处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建立新生收费数据库。

(三)委托银行集中代扣。财务和资产管理处将新生收费数据库提供给银行, 银行于新生报到前3天集中代扣。代扣不成功的学生,在报到日到指定地点办理缴费手续。

(四)对不能足额缴纳费用情况的处理

1.学院允许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缓交学费,缓交期限为三个月。其中,住宿费、教材费等其他代收费用不属于缓交范围。缓交学费的学生,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父母所在单位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特困证明,填写《江西警察学院缓交学费申请表》,并按申请表中的审批程序进行办理。

2.在当地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并填写《江西警察学院缓交学费申请表》,经所在中队指导员及各系审核,财务和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办理缓交学费手续,缓交期限为三个月,其中,住宿费、教材费等其他费用不属于缓交范围。

(五)学生收费信息的公布。代扣成功的学生名单将以海报的形式公布于报名处。财务和资产管理处两周之内统计新生缴费情况,并通报各系及有关部门。

 第九条  在校生收费工作

(一)收费前期准备。学年结束前,财务和资产管理处将学费收费标准通知各系,由各系负责通知学生,于新学年报到7天前将应缴费用存入个人“缴费银行卡”中。

(二)缓缴学费的手续办理。在当地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并填写《江西警察学院缓交学费申请表》,经所在中队指导员及各系审核,财务和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办理缓交学费手续,缓交期限为三个月,其中,住宿费、教材费等代收费用不属于缓交范围。办理缓交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的第一、二周。

(三)欠费信息公布。财务和资产管理处将缓缴信息并入收费数据库,于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公布欠费信息。

(四)各系、教务处根据欠费信息办理相关的注册审核、学生注册。

第四章  学费清算与措施

第十条  学生毕业前一个月,教务处提供毕业生名单,财务和资产管理处对毕业生学费进行清算。

第十一条  财务和资产管理处将欠费学费或住宿费的学生名单,于每年3、6、10、12月中旬前后通知各系部,由各系部负责督促学生及时清缴欠费。因故未完成学费清算的毕业生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  未办理缓缴手续、或手续未获批准、或缓缴期已过,按无故拖欠学费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的,不得作为欠费理由。

第五章  退费、休学、复学、转学缴费规定

第十四条  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生,根据其实际学习及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及住宿费。各种代收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五条  学生受校纪处分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不退还已缴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六条  办理退费时,应持有关证明、缴费发票及本人有效证件到财务和资产管理处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七条  休学不办理退费,待复学时再根据实际情况结算学费。复学后就读于原年级的,不再收取本学年学费;复学后进入下一年级学习的,按该年级收费标准收费,其已缴纳的学费根据休学当学年在校时间按月结算。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的时间起点,以实际办妥休学手续的时间为准;学生复学的时间起点,以实际办妥复学手续的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复学等涉及收费变动的情况,由教务处书面通知财务和资产管理处后,学生本人持有关休学或复学证明及本人有效证件到财务和资产管理处办理退费或缴费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从外校转入的学生,第一学期转入的收取全年费用,第二学期转入的收取半年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地方出台新的收费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和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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