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警察学院

江西警察学院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新闻来源: 发布日期:2015-09-25 15:43:32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江西警察学院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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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直各单位:

《江西警察学院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警察学院

2014年9月5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管理办法  通知 




江西警察学院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实现采购全程有效监督,切实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政府采购程序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院政府采购,是指经费纳入学院财务管理的院直各单位,为完成本职工作,按本办法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除外)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努力实现行为规范、廉洁和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第四条 实行项目咨询设计采购和承建主体采购分离,项目方案咨询设计和需求任务书的制定者,原则上不得参与该项目投标。

第五条 学院政府采购工作在学院领导下,在江西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采购办)的指导、管理、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  政府采购相关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院采购领导小组),主管学院政府采购工作。由分管财务和资产管理处的副院长任组长。财务和资产管理处、监察室、学院法律顾问等单位、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学院政府采购的实施、监督、审核工作。项目单位(主持人)应积极配合。

第七条 学院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学院采购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办。采购办设在财务和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学院政府采购工作;

(二)负责研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三)负责审核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四)会同有关单位抽取评审专家;

(五)审核项目单位提供的项目需求、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审议招标(采购)文件;

(六)对分散采购的项目组织开标、评标;

(七)审核报送规定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

(八)受理项目采购过程中的询问和质疑等事宜;

(九)组织学院采购人员的培训;

(十)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政府采购工作中相关单位(主持人)的职责:

(一)项目单位(主持人)负责提出并确认项目建设方案和技术需求,监督控制项目质量。负责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合同签订,并具体执行采购合同,把好质量关,并进行项目初验;

(二)学院监察室对学院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组织项目验收,对相关投诉、举报进行调查;

(三)学院法律顾问负责对委托招标代理协议、招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进行法核;

(四)物资使用部门参与项目验收。

 

第三章  政府采购范围及方式

第九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货物和服务,按本办法进行采购。

第十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院直各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可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超过上述限额的按本办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学院政府采购采用法定的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和省采购办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和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政府采购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执行。凡应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得以时间紧、任务重、内容涉密为由规避公开招标。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采购方式的,须经项目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学院采购办审核后按程序报批,由省采购办确定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协议供货采购或定点采购项目,限量(按照省采购办每年公布的标准执行)以下一次性采购批量较大的,应当与协议供应商或定点供应商就价格再次谈判或询价。

第四章  政府采购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学院在按省财政厅要求,每年10月统一编报部门预算时,一并编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填写政府采购计划表。

第十五条 每年9月份学院各部门向学院申报下一年的政府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中须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预算金额、资金来源等,当年结余结转的资金以及12月到账的专项资金在下一年的1月10日前申报,各部门采购计划经分管业务院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和资产管理处编报学院部门预算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学院部门预算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按部门预算审批程序审批。未编入学院部门预算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   财务和资产管理处依据学院年度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计划,遵循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原则,对院直各单位的采购需求进行统筹考虑、初步审核,编制校内年度采购细化预算。

第十七条  学院采购领导小组讨论研究校内年度采购细化预算。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校内年度采购细化预算。

第十九条  校内年度采购细化预算下达后,由学院采购办根据学院资金安排,分期分批实施采购计划。

第二十条  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见的原因,项目单位需要调整采购预算或追加临时性采购项目的,应于采购活动开始前提出书面变更或补报申请,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第二十一条 调整部门预算年度政府采购计划,须在学院年度部门预算内;追加临时性部门预算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在有财政追加资金的前提下,向省财政部门申报。未在预算中编列的采购项目或未办理采购预算调整或补报、变更手续未获批准的采购项目,不得开展采购活动。校内年度采购细化预算调整,经分管财务和资产管理处的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院采购办对申报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提出意见,经分管财务和资产管理处的院领导同意后报省采购办审批。学院采购办根据省采购办批复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省采购办批复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由财务和资产管理处牵头,监察部门和项目单位共计不少于三人共同参与市场调查,与供货商谈判,确定出价最低方为单一来源采购推荐供货商,并报分管财务和资产管理处的院领导批准,再实施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二十三条  学院政府采购项目经省政府采购办审批采购方式后,项目单位(主持人)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采购办提交项目建设方案、技术参数等资料。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主持人)应组建论证小组,对项目的技术参数、商务条款进行集体研究论证,并撰写《重大项目论证书》,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学院采购办。

第二十四条  学院采购办在收到项目单位(主持人)项目建设方案、技术参数等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项目需求、技术参数及相关材料。代理机构根据省采购办批复的采购计划、委托协议和学院采购办提供的相关资料编制招标(采购)文件。

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的采购项目,学院采购办(或代理机构)可组织专家对招标(采购)文件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报告。学院采购办(或代理机构)根据专家出具的书面报告修改招标(采购)文件。

第二十五条  学院采购办对招标(采购)文件进行审核,项目单位(主持人)对招标(采购)文件中的项目建设方案和技术参数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第二十六条 委托代理机构招标的项目,评审专家由学院采购办、监察室、代理机构指派专人于开标当日通过随机方式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学院自行组织的分散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由监察室、学院采购办各指派专人于开标当日通过随机方式从学院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二十七条 参与项目设计、审核论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标活动。

项目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二十八条  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组织,学院监察室派人现场监标,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学院采购办根据评标报告,按规定拟写中标确认函,由学院采购办报分管财务和资产管理处的院领导以及院长审批(盖江西警察学院公章)。

第三十条  代理机构根据中标确认函向中标供应商发中标通知书;项目单位(主持人)依据招投标文件会同中标供应商草拟合同文本,学院采购办、项目单位(主持人)、监察室各自在3 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学院法律顾问在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文本进行法核。报分管财务和资产管理处的院领导以及院长审批(盖江西警察学院公章)。

合同一式六份,供货单位、项目单位(主持人) 、学院采购办、物资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各一份。合同变更需按照签订合同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采购货物前按学校规定需要考察的,由项目单位(主持人)会同财务和资产管理处组织市场考察,并按照学院规定的要求和内容向采购领导小组提交考察报告,否则不予批准采购。

对大型设备和批量物资采购的市场考察,监察室应当派员参加。

第三十二条   定点供货方式的采购,由部门提出申请,分管财务和资产管理处院领导同意后,经核实经费可供开支的,由财务和资产管理处或财务和资产管理处会同采购需求部门,至省采购办指定的定点供货商处统一采购。定点供货包括省采购办规定的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印刷、定点办公用品。

第三十三条  采购的货物、服务运达、安装调试后,使用部门必须及时验收,填写验收单,并报学院采购办备案。验收工作由监察室牵头,资产管理部门、项目单位和物资使用部门共同参与,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验收手续。如验收时发现与购物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应迅速查明原因,及时上报,按合同及有关规定处理,验收合格方可按合同要求付款。

第三十四条  财务和资产管理处对学院采购并使用的资产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登记。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主持人)应办理报销手续。凭采购报告、购物发票、购物合同、验收单、固定资产登记表、省采购办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中标通知书等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六条  项目采购工作完成后,学院采购办及项目单位(主持人)将所有涉及该项目的资料与文件进行归档整理,以备查阅。

 

第五章 廉政规定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所有单位、人员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政府采购,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规范采购行为。

(一)严禁与供应商或代理机构串通;

(二)严禁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严禁擅自向外界透露有关政府采购的信息,泄露招标项目预算、标底、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组成等情况。

学院纪委监察室对参与学院政府采购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实施监察,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关部门和人员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财务部门按规定不予支付相关资金: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或者由于未公开采购信息而不能形成竞争的;

(二)未经批准增加政府采购预算的;

(三)质量验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的;

(五)供应商之间发生串标、陪标等行为损害采购方利益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参与学院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除按规定追究责任外,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学院政府采购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为学院师生代购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固定资产出租、校内独立核算部门承包经营单位(个人)的确定等,均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和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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