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警察学院

江西警察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新闻来源: 发布日期:2014-03-12 16:20:31 浏览次数:

江西警察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为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体系,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服务,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营造有利于促进毕业生就业的良好环境,通过多种渠道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第二条  学院积极开拓和维护公安专业毕业生考录警察的就业主渠道。鼓励毕业生到公安机关担任辅警员,到公共安全行业担任安保管理人员;鼓励毕业生报考国家公务员,报考事业单位职员;鼓励毕业生到公有制、非公有制或混合所有制单位就业;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鼓励毕业生参加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基层就业项目(“西部计划”、“村官”、“特教”、“三支一扶”); 鼓励毕业生献身国防事业;鼓励毕业生参加“专升本”,报考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坚持“一把手”工程,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副院长为副组长,各系部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相关实施办法,检查、监督各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执行情况,研究处理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特殊情况事件。招生就业处作为职能部门,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学院领导及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具体负责统筹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四条  各系部成立以主任为组长,政委为副组长,大队长、团总支书记及各毕业生中队指导员为主要成员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本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落实本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事宜。大队长兼任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联络员,负责毕业生就业情况相关数据上传下达工作。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内容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学年开始,相关就业工作大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9月一10月):

1、处理上一届毕业生派遣遗留问题,统计各系部和全校就业率;

2、总结上一届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3、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

4、对毕业生进行基本信息登记,择业意向调查、毕业生源情况上网;

5、对毕业生的毕业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阶段(11月一12月):

1、向上级就业主管部门报送学院应届毕业生生源信息数据情况;

2、为毕业生提供正式推荐表;

3、发放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4、举办我校毕业生中小型供需见面会;

5、根据有关规定,对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考核评估,评选上一届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三阶段(l月一3月):

1、发函致本省县级公安机关,了解其对毕业生需求情况,重点了解其需要辅警员的情况;

2、组织毕业生参加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院校组织的相关人才招聘会;

3、根据毕业生未就业的情况,主动出击有针对性地拓展部分专业的毕业生就业渠道;

4、总结分析前阶段就业工作,有针对性地制定下一阶段就业工作的改进措施。

第四阶段(4月一5月):

1、协调汇总毕业生就业单位落实情况,督促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

2、按派遣有关要求处理毕业生就业有关数据;

3、每周通报毕业生就业动态。

第五阶段(6月一8月):

1、编制上报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

2、与省教育厅衔接完成毕业生就业后续派遣相关工作;

3、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发放毕业生报到证,转寄毕业生档案;

4、处理就业工作的各种遗留问题。

 

第四章 就业指导教育

第六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规定,将大学生就业指导与创业教育课程作为必修课列入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课时不少于32学时。

第七条  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基础理论教研部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教学工作,积极开展教学研究,要结合公安院校实际以及国家最新的就业和创业政策,科学规划教学大纲。

第八条  就业指导与创业教育课按照教学内容分级组织教学活动:一、二年级以职业生涯规划指导、专业思想教育为主;三、四年级以就业观念教育、就业和创业技巧指导为主。

第九条  以就业指导与创业教育建设为核心,辅以讲座、论坛、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手段,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强化学生的创新意识、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提高学生在就业、创业市场上的竞争力。

第十条  针对我院毕业生就业特点,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学生报考公务员,尤其是报考警察职位的有关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五章 毕业生就业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毕业生资格审查主要是对姓名、性别、培养方式、家庭所在地、培养层次和专业等主要内容的审查,要求毕业生基本情况应与当年招生录取审批表数据一致,重点审查家庭所在地(生源地)和转专业、升降级、转学等学籍变动情况。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结果须经毕业生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招生就业处将通过审核的毕业生情况按照固定格式编制成毕业生源数据库,上报省教育厅就业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汇入全国毕业生源数据库。

 

第六章  就业推荐

第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程序:

(一)审查毕业生资格,发放毕业生就业推荐材料;

(二)收集毕业生需求信息;

(三)向用人单位发布毕业生信息;

(四)邀请用人单位来校选用毕业生;

(五)公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举办各种人才招聘会;

(六)根据就业政策和规定,通知系部推荐毕业生面试;

(七)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见面洽谈;

(八)签订《就业协议书》。

第十五条  毕业生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推荐表》中有关栏目,教务处核登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系部根据毕业生个人的特点填写毕业生的评语、鉴定和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评语采取写实的办法,内容要真实恰当。经招生就业处审定并加盖公章的《推荐表》作为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介绍毕业生的正式凭证。凡因学习成绩、评语不实产生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第七章  毕业生招聘会

第十六条  招生就业处和各系部应主动增强与社会的联系,主动邀请用人单位进校选用毕业生,努力为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毕业生选择单位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毕业生招聘会程序和要求:

(一)所有在院内举办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招聘会、信息发布会、就业咨询会等),均由招生就业处统一管理;来院招聘单位必须具备合法资质并且将证明材料报招生就业处备案;

(二)招生就业处可以委托各系部在职责范围内,举办本系部毕业生招聘活动;各系部也可以自行组织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但需报招生就业处备案;

(三)用人单位应将举办招聘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负责人、联系电话以及其它安排与招生就业处协商、备案,并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服从招生就业处的统一安排;招生就业处有权派出工作人员检查或旁听用人单位在校内的任何一场面试活动;

(四)为保证学院正常教学秩序,招聘活动应尽量安排在非教学时间举行,要以不影响正常教学为原则,招聘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校内,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五)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

(六)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毕业生(如虚假宣传,干扰、低毁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和声誉等);不得以招聘保密为由,进行秘密面试活动;不得有侮辱毕业生人格与涉及隐私的行为和语言;不得采用诱骗、欺诈、强行和要挟的方式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

(七)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张贴标语、横幅和宣传广告,须经招生就业处同意后方可张贴;

(八)用人单位的招聘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检查毕业生的身体,有医务人员随同确需检查的,应当经毕业生本人同意,招生就业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章  就业协议书

第十七条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的文书和学校上报就业方案的凭证,由教育部统一印制,招生就业处统一发放及管理。《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每位毕业生只发一套。毕业生个人不得自制、复印《就业协议书》或使用他人的空白《就业协议书》。招生就业处向系部发放《就业协议书》时,应进行清点、登记和签收。系部向毕业生发放《就业协议书》时,应由毕业生本人领取和签收。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好个人的《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遗失原则上不予补发。空白《就业协议书》无意受到损坏,则须持已损坏的《就业协议书》到招生就业处申报换领,经审核无误后给予换发。毕业生不得以欺骗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多份《就业协议书》。

第十八条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应经过以下步骤和环节:

(一)毕业生在领取就业协议书后,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

(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须签订协议书。协议双方有其他约定条件的,须在就业协议书中注明,所填内容要真实可靠。毕业生填写自己的应聘意见,并签名和填写日期,用人单位签署接收意见(注明“录用”或“聘用”)并加盖公章(不具备人事自主权的单位需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协议书随即生效。

(三)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学院三方各执一份,毕业生应将“学院就业部门留存”的协议书交给学院招生就业处,将“用人单位留存的协议书”交给或寄给用人单位,“毕业生留存”的协议书由毕业生自己保存,三份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各方按就业协议书的各项协议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就业协议书反馈系部和招生就业处,所在系部对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核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江西省毕业生二级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招生就业处将符合就业政策及规定的《就业协议书》编入就业方案,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订、登记截止时间为每年610日,在此期限内签订了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学院将其列入就业派遣计划;若仍未签订就业协议书,学院则将其列入回生源所在地的毕业派遣计划。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应当经过慎重周密的考虑,遵循就业政策,做到诚实守信。毕业生一经与用人单位签约,任何一方不得违约;毕业生如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就业协议,需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并按照就业协议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后,凭用人单位开具的解约证明、个人申请书、学院审核意见以及原《就业协议书》到院招生就业处审批换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第九章  就业派遣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方案每年编制一次,由招生就业处上报省高校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学院上报的毕业生就业方案后,统一签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就业过程中重要的凭证。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集中派遣的时间一般为610日至710日。610日前毕业生已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或被其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凭录用材料(接收函)或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办理,毕业生及时上交录用材料到学院招生就业处,由招生就业处汇总后,统一办理《就业报到证》;610日前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就业报到证》一律按照要求签发到毕业生生源所在地就业管理部门(江西省省内毕业生为生源地市级教育局就业办,外省生源为各省规定的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自愿办理了择业代理的毕业生,其《就业报到证》签发到“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第二十四条  已办择业代理的毕业生考录公务员或者落实其他正式就业单位的,凭原《就业报到证》以及录用材料,到学院招生就业处开具证明材料,由学生本人到“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改派手续。

第二十五条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出国的毕业生,要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向学院招生就业处提出申请,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视为自动放弃就业资格,学院不再负责其就业事宜。

第二十六条  对于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学院凭其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的人事代理材料为其办理派遣手续。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派遣后《就业报到证》遗失的,应及时登报声明,凭报纸(或登报发票)、个人申请书到招生就业处出具证明,由本人凭证明到“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补办。因《就业报到证》遗失而引起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十章  择业代理

第二十八条  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以由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推荐就业。对于有具体聘用单位,但又不能办理人事关系的毕业生,也可以个人申请、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择业代理。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申请择业代理程序:

(一)毕业生本人在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网站(www.jxbys.net.cn)择业代理项填写相关信息表格并确认打印;

(二)毕业生本人在择业代理信息表上签字后提交所在系部,各系部审查汇总后报招生就业处;

(三)经“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批准后,并与“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签订《择业代理协议书》。 

已办理择业代理的毕业生,就业关系可以予以暂时保留,个人档案由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托管(托管时间最长为二年,最短半年,毕业生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托管手续。

第三十条  已办理择业代理的毕业生,在托管期限内,如能落实就业单位者,可以按照有关就业程序办理就业报到手续;逾期不能落实就业单位且不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就业资格;国家不再负责其就业事宜,档案材料转回生源地或由“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其档案材料转往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场)。

第三十一条  已办理择业代理的毕业生应办理全部离校手续,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仅为其提供就业服务,不提供出国、结婚登记、司法公证等相关服务。毕业生在此期间,因病或发生意外伤害等,所有责任及费用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毕业档案的转递,参照《学生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如有与国家和省大学生就业工作法律、法规、政策等不一致的内容,则以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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